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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完全收养I度M域外借鉴R适序1议收养制度是调节社会中亲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收养,是指符合民法典规定条 件的成年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符合有关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消除未成年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适用这一单一的收养模式,即完全收养模式。收养未成年子女,即重新组合家庭,形成父母与子 女的传统家庭模式,这可以发挥对于养育、保护幼儿长大成人,满足收养人精神寄托,以及合法收养对维系社会稳定和 谐等等的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这一单一的收养模式也
2、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在无 奈之下送养孩子,但其与孩子之间感情深厚,只是无奈不得不送养,而孩子在新家庭也可能难以融入、适应。收养关系 确立后,在法律上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即被完全消除,从人伦情感上来说这一点确实让人难以接受。另外被 收养对象规定是未成年人,但随着部分社会问题的扩大化,家庭模式的多样化,传统思想的进步化,收养制度的内涵和 作用也应当顺时而有所拓展,收养制度的功能应当不仅仅着重养育未成年人,还应当考虑扶养老人,扶养部分特殊弱势 群体。上述两方面,单一的完全收养制度是难以解决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借鉴其他许多国家已广泛适用的不完全收养 模式,在保留
3、与亲生父母亲子关系以及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与养父母建立亲子关系,这种模式在收养条件上更具 灵活性,更能适应当下现实状况,发挥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一、不完全收养制度的起源(一)不完全收养的定义目前,收养制度的模式有完全与不完全收养两种区分,这两种模式是以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 之间是否还存在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为标准划分。完全收养是指消除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 亲子和权利义务关系,和养父母之间建立起相当于与原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而不完全收养,则保留被收养人与亲生父 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1概括来说不完全收养的具体概念便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
4、制血亲 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同时与亲生父母也仍保留亲子关系以及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二)不完全收养的立法起源“不完全收养”模式,最早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罗马法规定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都 存在一定的亲子关系和继承权等权利义务关系。古罗马的收养制度虽然古老,但是却深刻影响了欧洲许多国家收养制度 的形成和发展。最为典型的是,1804年法国在法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不完全收养制度,可以说是不完全收养制 度立法的开端,法国也从而成为不完全收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先驱者和引领者。且在当时,法国规定不完全收养制度的被 收养对象仅限成年人。后来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战乱下法国出现了
5、大量孤儿,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调整,推进, 才又在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完全收养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儿童合法权利,并形成了现在的完全收养与不完全 收养两种模式并存的收养制度。2二、我国适用不完全收养的现实意义不完全收养制度相对于我国单一的完全收养模式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一是可以保留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 子关系,二是被收养对象不仅限于未成年人,还可以是成年人。这两点对于解决我国社会收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现 实意义。(一)保留原亲子关系可以同时满足双方家庭和被收养人的精神需求吴国平先生在收养立法完善的思考一书中提至不完全收养”可以有效兼顾和平衡收养人、被收养人和其亲生父 母三
6、方利益和感情的需求。3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存在许多单亲家庭、贫困家庭抚养孩子的压力极大,几 乎不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基本教育,而他们在无奈面临送养孩子后,许多被送养孩子对亲生父母也都会存在着 血脉亲情的难以割舍,完全断绝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未免生硬绝情。此时如可以借鉴适用不完全收养制度, 可以减少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情感创伤,同时也是对被收养人和其原生家庭的一份保障。(二)收养对象的扩大可以解决当下我国空巢老人和残障群体的社会问首先是当下失独、空巢老人问题严重,没有子女、失去子女或者子女无法陪伴身边,子女不能尽到赡养义务的老 人,一方面自身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退化,难以照
7、料好自己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这类老人的内心或多或少感 到不自信、失落、孤独,甚至对生活失去热情、希望等等。他们很多哪怕不需要后代物质上的扶养,照顾起居,也是希 望陪伴,渴望天伦之乐的。4法国的不完全收养制度在早期主要就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赡养和无子女人的财产继承 问题,所以法国早期不完全收养制度主要特点是“不完全收养”的被收养人只能是成年人。收养成年人,照顾帮助老年人 度过老年生活,承担一定生养死葬义务,对很多老年人来说有了物质生活上的一定保障的同时也满足了他们的精神需要。其次是针对特殊人群,不少成年人为残障者,他们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能力,还可能被自己的亲人抛弃,虐 待。他们也需要这个社会
8、的保护,如有合适的收养人收养他们,一是可以更好地对他们进行保护治疗;二是有利于特殊 人群融入社会;三是给予特殊人群家庭温暖,体现了善良的社会风俗,这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来说也有很大的促进作 用。5收养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缓解政府压力,目前政府面对有关老年人、残疾成年人的扶助是存在很大压力的, 设施设备和形式都跟不上社会所需,而不完全收养将老年人,残疾人的问题放在家庭关系中解决、必然对缓解政府压力、 社会资源压力有一定帮助。所以笔者认为成年人收养是十分值得借鉴以解决我国当下诸多社会问题的。近年来的两会上,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了对我国收养制度的改革议案,也反映出国家和社会对我国收养问题的关 注以
9、及需要不断为适应社会需求而进行调整。且不论是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日、意大利还是少数英美法系国 家如美国都存在不完全收养的相关规定。这是国际立法上收养制度的一个主流和趋势。所以笔者认为将不完全收养纳入 我国收养制度是符合社会利益,顺应实际需求的。三、国外不完全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关于不完全收养制度,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都已有较为成熟的规定。例如法国、瑞士等。不完全收养制度中 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规定得较为全面具体,对于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不完全收养”的实质要件1 .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法国民法典不完全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中对于收养人的年龄要求都比较宽松, 年满28周
10、岁即可。收养的形式也相对灵活,不仅可以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单独收养。如果是夫妻 共同收养的,需要夫妻二人结婚满2年,且共同生活。夫妻二人中如果是一方有意愿收养子女的,则必须征得另一方的 同意,但是另一方配偶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无法作出其真实意愿表达等特殊情况除外。如果是单独以个人名义进行收养, 对收养人的条件也并不严苛,年龄上满足28周岁即可,也没有其他额外的附加限制性条件。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收养人可以不受年满28岁的年龄的限制,例如被收养人是配偶的孩子。2 .被收养人的条件而被收养人条件规定更是宽松。在法国民法典中,任何年龄的人都可以被不完全收养,法条中对不完全收养 的被收
11、养人年龄没有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可以成为被收养对象。3 .不完全收养的同意在很多国家的收养制度中,比较关注和重视被收养人自身的意愿。例如在法国,如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3 周岁,收养就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已满13周岁的被收养人心智较为成熟,有一定思考能力和意愿表达能力。收养是 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和人身的制度,理应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二)“不完全收养”的形式要件建立收养关系的程序和手续问题等形式要件也是保证被收养人利益的重要环节。很多国家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审 查收养关系是否具备成立要件,是否可以合法成立,并对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进行登记。而国际上普遍还采用了由法院 来审查主体
12、双方的资格和同意权问题,并由法院来判决宣告不完全收养的成立。四、我国适用“不完全收养”制度的相关建议(一)更新和扩展收养制度目的的内涵与外延我国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养育,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但是在实践中更多是从成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较为 理性的考虑,其实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除了物质的需求之外,对于情感的渴求可能会更加强烈。在此基础上, 我国还应当更深入关注到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意愿,学习日本提到的“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更多地考虑和尊重未成年 人自己的意愿。同时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无子化现象越来越多,我们还应当将收养制度用以服务于养 老、扶弱问题。即将收养制度的目的拓展至
13、维护老年人、残疾成年人合法权益。2(二)逐步建立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并存模式根据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实际情况,目前在收养中原则上还是应该适用完全收养模式。但是实践中,如果存在一些 特殊情形,例如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在无奈之下送养孩子,但其与孩子之间感情深厚,只是无奈不得 不送养。这种情形之下就可以适用不完全收养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保证孩子的正常物质需求,也不至于造成孩子及其亲 生父母重大的情感缺失,让孩子能在最大的关爱和保护中健康成长。(三)放宽收养制度主体的要求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以及收养人的行为能力等等的限制应当一定程度放宽。除了未成年人,对于符合一定 条件的成年人也可以成为被
14、收养主体。收养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一定程度放宽,但是规定上的放宽,不得滥用,也不应 当放松对其的监管。(四)明确不完全收养模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因为不完全收养模式下,养父母和亲生父母都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为了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情 况,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因为亲生父母的抚养能力欠缺,所以抚养责任应以养父母为主, 但是亲生父母也应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五)提升收养同意的合理性瑞士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收养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如果已婚,该收养须经过其配偶同意。 如果我国实行成年人收养制度,也可以借鉴这一合理的收养同意规定,以保证各方的
15、利益。在收养成年人的情况下,如 果成年人已婚有配偶,还需经过其配偶同意,当然已婚收养人也需双方共同同意收养。这也值得我们借鉴。(六)完善法律监督可以借鉴法国的规定,不完全收养设立后,被收养人和其亲生父母之间抚养赡养关系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 留。除了社区、民政部门可以履行监督职责之外,收养人和亲生父母之间还能起到一个彼此监督的作用。如果出现收养 人虐待、遗弃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情形,亲生父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收养关系,为未成年人寻找另外合格的收养 人。而如果出现被收养人对收养人不尽赡养义务导致彼此关系恶化等情节严重的情况,相关基层组织和收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收养关系,并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或赡养费。此外,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据我国刑 法构成犯罪的,还应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五、结论有关不完全收养的国外具体规定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也颇多,难以列举。总而言之,面对我国现实问题 的需要以及国外已有的良好示范情况下,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采用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并存的收养制度,才能真正使得 收养制度实现其立法目的,解决社会问题,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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