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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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度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与执法原则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进展与社会稳固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 与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状况与安 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 进经济进展与保持社会稳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要紧表达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
2、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党与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固好转,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进展的重要内容。制订与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进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 础工作。(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习惯安全生产形势与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
3、 级政府也都给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 合安全监管与执法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务必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 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务必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便依法监管。(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 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进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者实际出发,一切 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要表达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进展阶段,不能忽视 人的需要。侵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与落脚点,要紧是保
4、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 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与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但我国还是一个进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与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从业人员享有批判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 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 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与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
5、停止作业或者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二、从业人员的义务关于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同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 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节安全
6、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
7、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 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能够充分利用群 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加监督管理的力度。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 化、法定化。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进行了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 举报电话、信箱或者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 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
8、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关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与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与举报权:任 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者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告或者者举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对社会群体应行使的举报权力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者有关部门报告。三、监察部门的职权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 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9、理职责的部门 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为了加强对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 一条对监察部门的职权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 者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要紧包含: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与熟悉有关情况的职 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事故隐患的处理
10、权;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者少出事故,从而保证其生产 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 施的组织保障,要紧包含应 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 经费保障。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11、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 系。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 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保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 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
12、管理部门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者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者拖延不报。五、事故调查处理
13、的根据与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与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与处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六、单位与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与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任何单位与 个人不得阻挠与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六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进展与社会稳固的大事。安全生产 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下列几方 面:一、国务院安全生
14、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依照安全生产 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
15、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 经营活动性质不一致与违法 行为的不一致,规定了不一致的法律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与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与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等等,这些规定是 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生产经营单 位务必执行,如不遵守,就应当承担相应
16、的法律责任。依 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 整顿,并能够并处2万元下列的罚款。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要紧负责人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技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
17、万元下列的罚款。3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或者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者用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务必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保证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前,务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与使用,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
18、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与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关于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与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 务必进行经常性的保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保护、保养、检测还应当做好记录。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务必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者安
19、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假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者停产停业整顿,并能够处5万元下列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假如违反上述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 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 分开,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 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要,设置明显的 标志;将堵塞的出口腾空,将封闭的出口打开等。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假如生产经营 单位在 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
21、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 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与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假如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通过有关主 管部门的审批,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由行政 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
22、额,处以一定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还务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者 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 人员与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与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些都是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 危险物品的管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严
23、格执行。关于不依法 执行这些措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能够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假如违反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
24、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包、承租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 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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