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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0-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 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 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能够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 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能够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 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 理
2、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 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 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 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 适用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与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构成,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 融机构。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 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
3、 由境内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 为县域农民、农业与农村经济进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 金融机构。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含市(含直辖 市、地级市)所辖城区。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 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 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 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七、适用暂免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 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 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
4、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 者予以退税。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 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2010-05-12国家税务总局有
5、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不管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 合格,或者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与会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含入住手续)、或者 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 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
6、 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家税务总局。一。年五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缺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96号2010-05-12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9-0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 款认定坏账缺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 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 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缺失在企
7、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 上述坏账缺失,当年已作为坏账缺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 为坏账缺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 认为坏账缺失。国家税 务总局二。一。年五 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0 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 2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税务 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 (试行),现印发
8、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 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 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3 号),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下列 简称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系统是税务机关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与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的平台。各级税 务机关可通过该系统录入、查询、统计、分析、监控与本
9、级 有关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第三条管理系统由信息管理、信息传输、信息协查三个 子系统与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查询、信息协查、信息 保护五个模块构成。第四条建立管理系统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税收征管系 统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实现数据共享, 强化监管,提高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与效率。第二章应用流程第五条 应用流程要紧包含: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 息分析、委托核查、受托核查等环节。第六条信息采集。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按 照汇总纳税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 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传输、管理系统地税数据报文标准
10、的通知(国税办函 20081220 号)执行。第七条信息上传。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 要求,设置服务平台子系统的传输日期基点,及时上传汇总 纳税有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数据不完整的,有关单位 应限时补充数据,并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数据。信息上传时间。正常申报的汇总纳税信息,按月(季)度 于每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 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延迟申报、补充申报的信息, 于延期申报、补充申报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第八条信息分析。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完成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查询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税务 登记信息、管理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与企业所得税税
11、款及分 配缴纳税款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分析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 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管理信息上传、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 况等。年度终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税款情况及税前扣除审批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纳 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企业总机构申 报的税前扣除信息进行分析。第九条委托核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纳税情况存在疑点时,应通过管理系 统的信息协查子系统向被核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查 请求文书;在收到核查结果电子文书后,业务经办岗录入核 查结果,报业务审核岗审核后,做
12、出相应处理。第十条受托核查。被核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委托核 查请求文书后,业务经办岗登记核查请求文书,经业务审核 岗审核通过后,由业务经办岗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核查。核查 完毕后,由业务经办岗录入核查结果文书,经业务审核岗审 核同意后,回复委托核查单位。核查工作应在收到核查请求文书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电子文书回复委托核查单 位。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十一条级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系统应用流程合理设置 岗位并划分职责。省级、市(地)级、县(区)级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经办 岗与业务审核岗。其中,系统管理岗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 息中心)人员构成,业务经办岗、业务审核岗由从事所得税 工作的人员构成。第
13、十二条省(区、市)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一)负责管理系统的省级服务平台子系统安装部署。包 含系统环境准备、系统数据库、应用服务器与客户端的安装 及配置,应用软件安装及配置。(二)负责监控前置机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系统的 运行情况,分析、处理发生的故障。(三)对省级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包含信息传输、信 息保护及角色权限技术保护等。第十三条 省(区、市)级业务经办岗职责:(一)负责汇总纳税企业信息查询、统计、分析。(二)负责本省(区、市)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三)对省(区、市)管理系统提供业务支持。第十四条省(区、市)业务审核岗职责:(一)负责本省(区、市)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各
14、项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审核管理系统的统计信息。(三)监督检查本省(区、市)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市(地)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一)负责本市(地)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及岗 位设置等工作。(二)负责检查上传数据。第十六条 市(地)级业务经办岗的职责:(一)负责管理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 理事项。(二)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检 查出现特殊的结果,及时督促下级机关处理检查发现的问 题。(三)负责考核下级税务机关的数据采集、传输质量。第十七条 市(地)级业务审核岗的职责:(一)负责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 项。(二)负责监督审核
15、下级税务机关委托核查与受托核查 文书有关工作情况。(三)负责本市(地)的管理系统考核工作。第十八条 县(区)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一)负责本县(区)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及岗 位设置等工作。(二)负责检查上传数据。第十九条 县(区)级业务经办岗的职责:(一)负责录入本县(区)内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 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信息。(二)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进行 比对检查。(三)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进行 检查。检查出现特殊的结果,及时进行核查,因本单位及本 单位所辖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原因造成的,应予纠 正;属于外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及其主
16、管税务机关 的问题,及时在管理系统上发送委托核查文书;负责在征收 期内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出现 特殊的结果,及时进行核查,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所辖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机构原因造成的,应予纠正;属于外地汇总纳税 企业总分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及时在管理系统上 发送委托核查文书。(四)负责提请向外地税务机关发送委托核查文书。(五)负责登记外单位回复的委托核查文书,并将核查处理结果文书录入系统。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17、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0-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 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规定,自2009 年1月1日起,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 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 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18、总局关 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 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意抵扣,其专用设(六)负责登记外单位发来的受托核查文书,并将核查结 果录入后回复发送文书单位。第二十条 县(区)级业务审核岗的职责:(一)负责本县(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 理事项。(二)负责委托核查文书发起的审核。(三)负责对外单位回复的委托核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理 决定。(四)负责组织执行收到受托核查文书后的核查工作,负 责审核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
19、实际情况,并结 合上述岗位与职责体系,设置具体相应岗位并划分职责。第四章系统保护第二十二条管理系统软件运行保护统一纳入税务总局 运维体系,对管理系统软件运行中发生的问题提供业务与技 术支持。各省级税务机关成立管理系统运行保护组,由所得税管 理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有关 人员构成,对管理系统运行中发生的问题提供业务与技术支 持。第二十三条管理系统硬件运行与保护,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第五章质量考核第二十四条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是加强管理系统应 用管理的必要措施。系统运行质量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效率的原则。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的方
20、式是上级税 务机关考核下级税务机关,实行逐级考核。第二十五条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的要紧内容,包含 信息质量考核、信息核查质量考核、信息传输质量考核与系 统保护质量考核。第二十六条信息质量考核的要紧内容是信息采集的及 时性、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第二十七条信息核查质量考核的要紧内容是信息比对 的准确性、协查回复的及时性。第二十八条信息传输质量考核的要紧内容是信息传输 的及时性、数据处理的准确性。第二十九条管理系统保护质量考核的要紧内容是系统 运行的可靠性、数据库备份工作的及时性与完整性、信息分 析与信息比对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系统修订完善的及时性与 准确性。第三十条信息传输、信息核查与系统保护
21、的安全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管理系统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经营 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使用本管理系统,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83号发文日期2010-05-06各省
22、、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据反映,我国部分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B股股息时,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情况。为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票股 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税源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3号)要求,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 上市股票(A股、B股、H股与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下 列称之我国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 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我国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 送有关资料与建立有关账簿及
23、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 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 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 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二、依法追缴税款。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未依法 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根据税 收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应于2010年6 月3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下 同),其中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我 国上市公司(名单另发)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于2010年6 月10日前书面报告税务总局。三、强化执法监督。各地应以此次调查为契机,进一步 重视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
24、理,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岗责体 系,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加大非居民税收执法监 督力度,依法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 有关税务人员责任,切实保护好国家税收权益。二。一。年五月六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11日封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0 132号颁布时间:2010-5-2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 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
25、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一、认真调查掌握辖区内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公司(A 股、B股、H股与其他海外股)的非居民股东信息。各地要 加强与外经贸局、证监局及其它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 更新居民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信息;熟悉上市公司的非居 民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掌握上市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 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二、在境外上市公司包含居民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 公司并通过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的公司。三、各地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 省局国际处。报告应包含被检查企业的名称、分户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款及查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
26、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 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0-4-1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 矿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9 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 责任公司有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者协议生效 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 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问题
27、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股 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85号2010-05-06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3号),确保享受 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 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28、: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 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与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 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下列称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 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 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 行。三、符合条
29、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 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 的有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 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 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 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国家税务总 局二。一。年五 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84号2010-05-0
30、6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 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含广铁集团与大秦铁路公司)、 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洋石油天 然气企业(包含港澳台与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 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 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或者其他
31、有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下列)分支机构发生的 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缺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缺 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 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规定的权限审批。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下列(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 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 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 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
32、企业的分支机构管 理。国家税务总 局二。一。年五 月六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2010-04-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4 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与2010年度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备投资额不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
33、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同 意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 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 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 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与缺失,促进其稳健经营与持续进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 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银联股 份有
34、限公司(下列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税 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同意税前扣除:(一)按可能承担风险与缺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下列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 包含: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0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 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与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2010-04-21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35、(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 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 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 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 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够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 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 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 件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
36、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够选择适用高 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能够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与第九十条规定 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 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 连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 核准2007年度及往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
37、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 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 用25%的法定税率。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往常依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口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一致税率地区 的分支机构能够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 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 十六条的规定执
38、行。国家税 务总局二。一。年四 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2010-04-19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 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 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
39、筑企业应严格执 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者二级下列分支机构直接管理 的项目部(包含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与资 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 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2%按月或者按季由总机构向项 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
40、应纳所得税,按照 下列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 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 28 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 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 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 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与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 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己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
41、所 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含二级下列分支机构管理 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 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 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 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 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 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 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 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42、管理办 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一O年四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颁布时间:2010-5-4发文单位:国 家税务总局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 实情况的全面检验。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 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配套政策与办法,做好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
43、重大。各地税务机关 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 时安排与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 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与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 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 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 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三)提高企
44、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各地税务机关要 通过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落实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申 报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 税申报质量。(四)积极推行电子化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模式,力争电子申报率在2008 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电子化申报的覆盖 面。要多渠道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软件,积极推 广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的、满足汇算清缴功能的电 子申报软件,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 商用申报软件。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六)税收优惠填报口
45、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 计收入与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往常年度 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 不得用当期与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O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后续工作。(二)做好纳税评估、检查工作。要结合汇算清缴与日 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检查,制 定评估、检查方案,确定评估、检查对象,进一步堵塞日常 征管漏洞,查处与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评 估、检查面要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五)汇算清缴数据与总结应按时上报至税务总局 “FTP:所得税司
46、/综合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不需再报 送纸制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 等另行通知。五、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 者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6 号 2010-03-02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现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 企业进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第八条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
47、 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进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 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 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二。一O年三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010-02-22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企业 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 列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 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包装物或者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 度,且租金提早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 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