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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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积极践行“以生 为本”的教育理念,更为完善地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 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积极追求 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解除处分适用范围:(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二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解除处分:(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四)有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情况的。第三条
2、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 日起需经过不少于半年的考核;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 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且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不 少于一年的考核。(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积极开展“读书修身”计划,认真阅读中外教育 名著及专业书籍,每两个月撰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读书 心得,并上交所在院系,记过及以下处分不少于3篇,留校 察看处分不少于6篇。学工处每半年组织一次“优秀读书心 得”评比活动。(四)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班级评议中,同意其解除处分的比例不低于80%o 第四条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一)
3、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采用积分制,即通过设 置计分标准和积分体系,依据学生受到处分后在思想修养、 群众基础、专业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 合考核。达到标准分值者,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积分 分别达到20分、10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三)计分标准(下列各项均为受处分之后获得):1 .考核期内须参加由校系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 服务不少于5次(应提供相应认定材料),每次记1分。2 .“读书心得”获得优秀奖的每次加2分。3 .参加校系大型集体活动(演出、面试服务、会议服务 等),表现突出者每参加一项加3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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