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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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 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防止 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消 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安全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 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的原 则。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党政 一把手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各部门党 政一把
2、手为本院(系)、本部门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各院 (系)、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分管安全工作。学校每 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实行校园安全事故逐级上报制度。发生安全事 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 报分管领导,同时报安全工作处,相关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 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委派他人赶到现场处置。员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出入教 学区、学生公寓区及其它与工程施工无关的场所。施工单位 和施工人员的车辆须持身份证和行车证到安全工作处办理 临时出入证或蓝牙卡。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学校 的土地、校舍、
3、工厂、农场、设备及其它设施,或者进行有 损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 欺凌殴打师生员工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严禁无理纠缠学 校领导,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公共场所秩序。第四十七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自觉维护 校园安全稳定,自觉遵守校园安全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与 破坏校园安全稳定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并及时将信息向安全 工作处报告。第四十八条 安全工作处要加强对校园巡逻检查,积极 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制止有碍校园安全稳定的行为,对于不 听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安全工作处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及校
4、内各单位举办的室 内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室外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校 外单位租用、借用或与校内单位合办等方式使用本校场地、 场所举行的,面向校内师生员工、社会人员的文艺演出、体-10 - 育比赛、学术交流、报告会、展览、庆典、招聘会、各类考 试、各种培训班、各种外事活动等。第五十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 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 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校内禁止举 办各类影响校园稳定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才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出租(借)、 谁负责”的原则
5、,由主办(出租、借)部门对安全工作负全 责。第五十二条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外,提 出申请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必须为校内中层单位;个人或校外 单位在校园内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一般不予批准。第五十三条申请单位(主办方或承办方)须提前7个 工作日向安全工作处提交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凡举办 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准的一律不得举办,否则安全 工作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第五十四条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认真 落实安全措施。安全工作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工作 方案和措施严格把关,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第五十五条活动期间,主办及场地提供单位要严格执 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6、11 -第五十六条活动变更或取消,主办单位应提前48小时告知安全工作处。第五十七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 同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学校方可租借场 地,并与租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允 诺租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第五十八条 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贯彻高 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 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二级部门每学期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 能。第五十九条 任何
7、部门或个人不得堵塞教学区、办公区、 学生公寓等区域的消防疏散通道。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在非火警火灾情况下使用或挪用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第六十条 配发或设置在各单位、各部门所辖范围内的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辖单位或部门有保管和维持其完好 的责任和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该部门负责修复或-12 -理赔。第六十一条安全工作处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重点防火部位配备消防器材,指 导和监督使用单位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状态完好;参与和配 合消防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 和竣工验收。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二
8、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 规定(*号)同时废止。第五条实行校园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制度。安全工作处每学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巡、月检工作;各二级单位每学期要不 定时的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处室对在业务 上有领导(指导)关系的部门,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安全工作 专项检查。要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 时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第六条实行校园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安全工作处 每年对各二级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主要
9、从安全工 作制度建设、安全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任务情 况、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工作取 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院(系)、 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七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危 机事件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校园环境及治安综合治理; 定期对校园消防设施维护;指导二级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消 防安全培训及消防演练;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防范以及其 它大型活动的审批;对校园内经商务工等外来人员管理;对 各院(系)、各部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第八条学工部(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安全教育、 校内外各种
10、学生活动安全及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等。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各二级学院(系、部)所管辖的 教学实验室危险品、设施、设备等安全监管和指导;科研处: 负责依托相关二级学院建设的科研实验室危险品、设施、设 备等安全监管和指导;分析测试中心、二级学院(系、部) 负责本部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十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物业管理的学生 公寓、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等楼宇公共场所的安全;负 责校车安全;水电暖设施安全等。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 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 立安全生产制度;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 校园道路基础设施安全。第十一条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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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校园 治安 安全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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