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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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 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科技创新内生动力,进一步推进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根据关于深入实 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 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高新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 关系在高新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 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企业在享受本细则的同时,如符合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若
2、干规定及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 优惠政策(试行)政策规定,可同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和 国家、市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按就高不重复原 则执行。对自治区或市高新技术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重大产 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贡献可拓展奖励范围 和提高奖励额度。第二章创新奖励政策第四条 高新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发展。设立“高新 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成立领 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 业发展处。具体包括对本细则所述相关奖励资金的审核、认 定,并函征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财政所
3、依 据会议纪要决定事项执行。第五条 支持企业改造升级(一)鼓励实体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已投产企业进行的 技术改造工程,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经 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审核认定,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金额达 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5%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可同时享受上级技改专项资金)。技 改工程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 元、10万元(对同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表彰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30万元)。(二)鼓励实体企业智能装备投入。已投产企业实施运 用机器人(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等进行智 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
4、经领导小 组聘请第三方审核认定,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金额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可同时享受上级智改专项资金)。智改项 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0万元(对同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三)鼓励实体企业发展“互联网+ ”制造。鼓励发展 以“机联网”和“厂联网”为重点的“互联网+ ”制造技术 改造。“机联网”和“厂联网”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 行申报,经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审核认定,生产设备和技术 投入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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