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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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 场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 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电 力零售交易。(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准入、权利义务以及电力交易机 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等本办法未包含的事项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市 场规则执行。(四)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 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 浙江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二、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义务(一)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网企业等
2、。零售用户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在一个合同有 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签订零售合同,且全 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展退补电费计算,经售电公司确认后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零售 侧退补完成后,由电力交易机构调整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依据,电 网企业次月出具售电公司电费账单。因偏差考核减免等政策规则变化需进行零售用户电费退补的, 由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或零售合同开展电量电 费退补工作。(A)零售用户违约用电和窃电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在国家政 策未明确前,暂统一按违约和窃电查处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电价进行计算。零售用户因计量故障等原因产生电量差错、但对应 售电公
3、司因破产退市的,退补电费按发生差错月份零售合同约定价 格计算。(九)零售合同履约期内,用户办理分时价(一口价)变更为 一口价(分时价)的,需提前变更零售套餐电价类型。用户分时价 (一口价)变更为一口价(分时价)价后、新的零售套餐生效前, 按当月月度交易均价结算。变更零售套餐时间不得晚于电价变更次 月15日前。(十)零售用户签约偏差考核条款的,零售合同履约期内由分 时价变更为一口价后,变更后电量按变更前各时段电量占比折算, 叠加变更前电量后形成全月分时段电量执行偏差考核,在新的零售 套餐生效前,都按变更前各时段电量占比折算后执行偏差考核条款。 由一口价变更为分时价的,按全月总电量执行偏差考核。六
4、、信息披露(一)除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市场成员还 应通过交易平台披露本办法要求的零售市场相关信息。(二)按照信息公开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 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 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披 露的信息。(三)售电公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纳入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 售电公司应当披露和告知的信息包括:1 .按照平台规范对外发布的套餐类型;(公众信息).服务电话、营业场所地址、服务章程等;(公众信息)2 .告知代理用户月度平均购电成本、偏差考核费用等。(四)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L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5、工商业用户数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 易工商业用户数量。(公众信息)(五)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 .批发侧市场各场次交易电量及平均价;(公开信息).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均价、月度交易均价;(公开信息)2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批发侧月度购电均价。(公开信息)七、争议和违规处理(一)本办法所指的争议是零售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1 .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争议;2 .市场交易、计量和结算的争议;.其他方面的争议。(二)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的相关规 定处理,具体方式有:1 .协商解决;.申请调解;2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三)市场
6、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1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串通,操纵市场;2 .售电公司未经授权替代零售用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相关操 作;.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结算;3 .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4 .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5 .其他严重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市场规则的行为。八、附则(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 策冲突之处均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附:1.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
7、2023年版)2.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表单附1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2023年版)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参照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 电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参考使用)签订零售合同,其中 零售用户结算资费根据本文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确定。一、零售套餐种类零售套餐种类包括固定价格套餐、比例分成套餐和市场价格联 动套餐等。1 .固定价格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固定交易结算价格 的零售套餐;2 .比例分成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分成基准价和分成 比例,参照月度交易均价进行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零售套餐;3 .市场价格联动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月度交易均价基 础上约定上浮费用或下浮
8、费用作为交易结算价格的零售套餐。二、零售套餐确定方式明码标价方式指售电公司按照以上三类零售套餐中一类或多 类,明确套餐的各项参数,并在电力交易平台中挂牌,用户直接下 单。协商议价方式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以上三类零售套餐 中的一类,协商确定各项参数,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零售套餐。1-10千伏及以下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可以通过明码标价 方式或协商议价方式确定套餐,10千伏以上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 用户仅能通过协商议价方式确定套餐。三、零售套餐种类具体内容(一)固定价格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全电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结算。市场化成交电
9、价按照固定尖峰价格一元/千瓦时、高峰价格 元/千瓦时、低谷价格一元/千瓦时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 比例的各时段电量封顶价格为对应时段月度交易均价。当固定价格 高于对应的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 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结算。市场化成交电价按照固定价格一元/千瓦时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一% 比例电量封顶价格为月度交易一 口价均价。当固定价格高于封顶价 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二)比例分成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各时段用电
10、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全电量采用比例分成方式结算。最终交易结算电价=交易基准价-(交易基准价-月度交易均价) X甲方分成比例。甲乙双方约定,尖峰交易基准价为一元/千瓦时,高峰交易基 准价为一元/千瓦时,低谷交易基准价为一元/千瓦时。各时段电 量参照对应时段月度交易均价进行比例分成,各时段交易基准价与 月度交易均价差值为正的部分,一比例归甲方所有,剩余比例 归乙方所有,差值为负的部分,一%比例由甲方承担,剩余比例 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尖 峰、高峰、低谷封顶价格分别为一元/千瓦时、一元/千瓦时、一 元/千瓦时。当按比例分成方式形成的最终交易结算电价高
11、于对 应的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 量采用比例分成方式结算。最终交易结算电价=交易基准价-(交易基准价-月度交易均价) x甲方分成比例。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价为一元/千瓦时。全部电量参照月 度交易一口价均价进行比例分成。交易基准价与月度交易一 口价均 价差值为正的部分,一%比例归甲方所有,剩余比例归乙方所有,差值为负的部分,一%比例由甲方承担,剩余比例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封 顶价格为一元/千瓦时。当按比例分成方式形成的最终交易结算电 价高于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
12、。(三)市场价格联动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全电量按照市场价格联动方式结算。各时段交易结算价格在各时段 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上浮/下浮 元/千瓦时。(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 量按照市场价格联动方式结算。交易结算价格在月度交易一 口价均 价基础上上浮/下浮 元/千瓦时。四、偏差考核条款在零售合同全电量按照上述零售套餐条款结算的基础上,零售 用户可与售电公司额外约定偏差考核条款。(一)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偏差考核条款。若设置偏差考核 条款,则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偏
13、差考核基准电量分别为一千瓦 时、千瓦时和 千瓦时。当各时段实际用电量与对应时段基准电量的差值为正时,偏差考核费用收取如下:1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按照尖峰一元/千瓦时、高 峰元/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2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以上的部分,按照尖峰一元/千瓦时、高峰一元 /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当各时段实际用电量与对应时段基准电量的差值为负时,偏差 考核费用收取如下:1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
14、,按照尖峰一元/千瓦时、高 峰元/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2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以下的部分,按照尖峰元/千瓦时、高峰元 /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二)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乙双方约定(是/口否)设置偏差考核条款。若设置偏差考核 条款,则偏差考核基准电量为一千瓦时。当实际用电量与基准电量的差值为正时,偏差费用收取如下:1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 按照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2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以上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当实际用电量与基准电量的
15、差值为负时,偏差费用收取如下:1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 按照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2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以下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五、零售套餐参考价格本文中所参照的月度交易均价,指省内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的当 月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当月月度挂牌交易 加权平均价格,包括分时各时段均价和一口价均价,具体以浙江电 力交易平台披露信息为准。(二)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电力法规政策、市场规则向售电公司报送用电需求;.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零售交易;2 .履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16、和义务。(三)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 .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承担代理的零售用户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2 .对代理的零售用户开展相关培训,并做好售电服务;.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四)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 .参与拟定零售市场相应管理细则;.按职责做好市场主体注册、绑定等管理;2 .负责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的建设和运维工作。3 .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负责零售用户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进行电费结算;2 .
17、负责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表单一、固定价格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固定价格(元/千瓦时)尖峰高峰低谷(是/否)设置封顶价格参照月度交易均价封顶的电量比例%(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固定价格(元/千瓦时)(是/口否)设置封顶价格以月度交易均价封顶的电量比例%二、比例分成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用户户
18、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交易基准价(元/千瓦时)尖峰高峰低谷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低于交易基准价)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高于交易基准价)%(是/否)设置封顶价格封顶价格(元/千瓦时)尖峰高峰低谷(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 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交易基准价(元/千瓦时)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低于交易基准价)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高于交易基准价)%(是/否)设置封顶价格封顶价格(元/千瓦时)三、市场价格联动套餐(
19、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在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口上浮/口下浮价格(用千瓦时)(2)适用于一口价电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在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口上浮/口下浮价格(元7千瓦时)附件2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浙江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 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 经体2021159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发改运行规2018 233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 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 946 号)、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浙 发改能源2021) 427号)、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浙监能市场2019) 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浙江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构建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评价 机制、信用档案机制、风险分级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通过信 用评级和信用档案加强售电公司信用管理;将信用评级作为风 险防范的决策、监管依据,对应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形成售电公司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引
21、导售电公司规范交易行为、 提升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 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规范运作和良好发展。(二)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开展监管。 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建立完善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管理体系,浙 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履 行相应管理职责。(三)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二、信用评价机制(一)实行售电公司全周期信用管理,建立售电公司信用 评价机制,对已获得电力市场准入、在浙江电力市场注册生效 并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二)评价机构为交易中心。根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 统一的评价标准,交易中心应认
22、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开、规范、 透明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三)评价标准为浙江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 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信用评价 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30分,场内 评价指标权重70分。(四)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评价等级设置为AAA、 AA、A、B、C、D六个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表现优 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表现很好,经营状况很好,在维护电 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突出;AA级 表示信用表现良好。履约能力强,履约表现好,经营状况好, 能够积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A级表 示信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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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电力 零售 市场管理 办法 公司 信用 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 中长期 交易规则 2022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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