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办法、考察实施办法、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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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办法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四)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五)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六)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 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七)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材料,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 的;(A)发现干部漏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或没有核实清楚的,违规 安排上会的;(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十)不按照规定及时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的;(十一)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原中 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更好推进我省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国家生态 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自主选派干部到市县、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 单位挂职(学习)锻炼,以及厅机关接收市县、
3、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 习)锻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选派或接收干部挂职锻炼的,按照 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三条 挂职(学习)锻炼分为挂职锻炼和学习锻炼。挂职锻炼是指锻 炼期间担任行政职务,一般为选派单位相应行政级别干部,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学习锻炼是指锻炼期间不担任具体行政职务,一般 为选派单位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第四条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比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 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团结协作;(二)具有挂职(学习)锻炼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
4、和工作经 验;(三)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处级干部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 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或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 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1年以上,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 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无不良记录的厅直属单位正式 聘用人员,也可纳入厅机关接收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范围。第五条 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挂职(学习)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般应当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第六条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坚持工作需要、择优选派、严格程序、统一 管理原则。第二章 厅机关选派干
5、部挂职(学习)锻炼第七条 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 习)锻炼,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并决定人选。第八条 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 习)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2年。第九条 选派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着眼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长远 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干部的能力素质和接受单位的工作需要,重点是处级及以下 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和岗位经历单一的干部,应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学 习)锻炼,锻炼时间一般为1-2年。第十条 厅人事处与接收厅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单位或相关组织部门联 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跟踪了解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情况。挂职(学
6、习) 锻炼干部赴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厅领导与其进行谈话,人事处负责做好 行前教育。第十一条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学习)锻炼单位管理,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派出单位一般 不得再向挂职干部安排工作任务。干部挂职期间,每季度应认真填写挂职干部 工作季报表,报接收单位领导审签,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人事 处留存,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挂职(学习)锻炼时间已满半年未结束的,参加 挂职(学习)锻炼单位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参加厅 机关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厅人事处要加强对选派挂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接收单 位沟通。挂
7、职干部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表,经接收单位负责人审核 签字后向厅人事处报送,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在岗情况,次年1月上旬报送 下半年在岗情况。第十三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满后,由厅人事处会同或委托挂职锻炼(学习)单位或相关组织部门进行考核。第十四条派出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向接收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第十五条 派出挂职(学习)锻炼干部一般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学习)锻 炼,挂职期满后一般不再延期。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学习)锻炼或延期的, 由干部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厅人事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厅党组同意后商接 收单位办理。第三章 厅机关接收干部挂职
8、(学习)锻炼第十六条 选派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学习)锻炼的单位,由厅人事处负责 衔接。经审核拟选派人选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且本厅能够提供锻炼岗位的,填写挂 职(学习)锻炼干部推荐表,呈报厅党组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及接收处室。第十七条 接收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因工作需要延 期的,经厅党组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接收挂职干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 职,须由选派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人事工作的 厅领导和党组书记同意后办理。第十八条厅人事处负责组织挂职(学习)锻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各接收处室负责。干部挂 职期间,每
9、季度应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工作季报表,报接收处室领导审签,并 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人事处留存,同时报送派出单位,作为考核 的重要依据。挂职(学习)锻炼时间已满半年且未结束的,原则上参加厅机关年 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抄送派出单位;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参加派出单位 的年度考核。第十十条 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超过一个月的 脱产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安排出国(境)学习考察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 的,由接收处室报人事处办理,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厅人事处要加强对接收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与 派出单位沟通。挂职干部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表,经
10、接收处室负责 人审核签字后向人事处报送,人事处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干部在岗情况。每年7 月上旬报送上半年在岗情况,次年1月上旬报送下半年在岗情况。第二十二条 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结束前1个月,接收处室应组织挂 职(学习)锻炼干部进行工作总结,填写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 经厅人事处审核后送干部派出单位。第四章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 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在职干部的同等 福利待遇,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的休假、探亲、医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下的,由挂职接收单位按本 单位有关规定审批;请假8天以上的,由接收单
11、位商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其上级 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学习)锻炼期间,食宿费用原则上由派 出单位承担,本厅给予一定的午餐补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完善选拔任用干部民 主推荐工作机制,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
12、主推荐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第三条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厅机关晋升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 市县生态环境局领导干部晋升职级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 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厅机关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的,一般只进行民主测评,不作民主 推荐。第四条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种形式一般应当同时 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五条民主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 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及人 选条件、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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