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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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 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的原则,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 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并依据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 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
2、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工作。第四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 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 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第三十条收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8-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发 现违反本条例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 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保存有关记录,
3、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收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的大概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 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 信息。第三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 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 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 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 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9 -要措施阻断传播。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第三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 时通讯等服务,应当在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
4、 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 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 人提供相关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 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 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 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 息动态核验机制,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 发布服务。第三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 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专门的 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 政
5、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第三十五条小我信息处理者基于小我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 岁未成年人小我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 -10-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 围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 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 监护人不同意处理其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 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第三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在 事前进行
6、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依法 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 单独同意。前款规定的小我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 当至少保存三年。第三十八条小我信息处理者原则上不得向别人提供其处理 的未成年人小我信息,确有需要向别人提供的,应当事进步行 小我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依法向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接 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接洽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小我 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 处理方式和小我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未成年人小我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法重新取得 同意。-1-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
7、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推行监护职责,教 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小我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 行使其在小我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小我 信息权益。第四十条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查阅、复 制、转移、更正、补充或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个 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 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并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 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 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
8、关警示信息。第四十二条小我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 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小我信息知悉 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小我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 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小我信息。第四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 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 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12-第四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 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第四十五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9、员对在履行职 责中知悉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 法向他人提供。第五章收集沉迷防治第四十六条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侵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 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 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 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第四
10、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监督未成年人安全公道 使用收集,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 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大概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 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四十九条收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 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 大概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并定期向社会 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第五十条收集游戏、收集直播、收集音视频、收集社交等 收集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 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 准提供服务,并为
11、监护人推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 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五十一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 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 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 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第五十二条收集游戏、收集直播、收集音视频、收集社交 等收集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 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 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介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 刷量控评等收集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 上述行为。-13-第五十三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
12、未成年人用户提 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登录使用,并通过国家建立的统一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其真实身 份信息。未成年人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登录使 用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已经为其提供 服务的,应当立即终止服务、注销账号。第五十四条收集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 年人沉迷收集游戏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大概影响其 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根据不 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 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 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
13、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 等位置显著提示。第五十五条国家新闻出版、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文化 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 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 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 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托有关 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 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
14、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 预等应用研究。第六章法律任务第五十七条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 条例规定,不推行未成年人收集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构造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任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 反本条例规定,不推行未成年人收集保护职责的,由县级以上 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务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推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 责或者加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 员
15、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 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 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 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第六H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 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16、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 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等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 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17、以上网信部 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 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能够责令暂停相关 业务、停业整理、转达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 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六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 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 社会责任。第七条收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小我信息处理者、智能终 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
18、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 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收集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 捷、公道、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经由过程显著方式公布投 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 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 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 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17-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任务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决定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
19、高级管理人员和 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 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 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收集产品和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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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 网络 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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