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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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 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 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 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 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 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 剖镜或显微镜。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 求?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 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
2、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 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 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 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3、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 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 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 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 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 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 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 定?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 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
4、、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 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 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 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 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 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 件?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 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 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 理工程
5、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 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 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 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 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 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 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细则第十三条规
6、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 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 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 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 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 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 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 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7、 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 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 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 有何规定?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 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 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 平方米。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 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 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
8、;各库房 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 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 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 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 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 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 恒温水浴
9、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 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 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 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篇4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 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乂二)药品 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10、(三)首营企业和首 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 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 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的规定乂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 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 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 按照本细则第十
11、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 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并建立档案。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 哪些具体规定?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 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 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 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 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 场所应宽敞、整
12、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 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 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 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 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 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
13、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 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 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 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 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 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 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 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 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验收时,
14、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 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 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 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 求?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 业店堂陈列药
15、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 品。(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 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 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 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 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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