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户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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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户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户籍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 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据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 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学校集体户 籍管理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其主要任 务是:办理学校有关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 关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向学校有关人员进行遵守户口 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 记的工作。第三条 保卫处设1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 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第四条 学校
2、集体户籍管理对象是:(一)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 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生和非在职研究生的户口;(二)尚未拥有私人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教职工户口; (三)学校集体户教工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其他落户地址的人员。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学籍与户口统一管理;学生 离校(毕业、肄业、退学等)户口按规定迁出,在读期间不 得迁移。第二章户口迁入第六条 非*生源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根据当 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实行自愿迁户原则,*生源不办理 迁户手续。第七条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和 录取并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 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3、可入户人员必备证件:(一)外地生源新入学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的有 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卡);(二)新来校工作的未拥有*私人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 教职工,凭人事局或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和户口迂移证(卡);(三)博士后人员凭国家人事部博管会相关证明及户口 迁移证(卡)。第八条归属学校集体户的教职员工,在其新生婴儿出 生1月内,须持婴儿父母的双方户口本(卡)、身份证、结 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 续。第九条 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 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第十条已婚学生一方为本校学生
4、集体户口,其配偶为 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 配偶所在地。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婚姻状 况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 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三)标注迁移人身高和血型;(四)迁移地址必须与学校名称或地址相同;(五)所持户口迁移证(卡)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第十三条入户程序:(一)新生到校报到时,在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户口 迁移证(卡)同时交一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身份证版式照片 供落户口使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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