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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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 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包括非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 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划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 托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 用的日常管理,并进行监督指导。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
2、、消防救援机 构、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 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第四条【交存时间】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 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对申请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单位或 按照约定应当由物业单位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以及人 为原因需要修复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 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3、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遵守上位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信用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 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的,由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失信信息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 法进行失信惩戒。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非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商业等非住
4、 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可以参 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详尽规定的,由非住宅业主共同决 定。第二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施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尚未出售的,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 次登记时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条【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 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资金安全、存款利 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住宅 专项
5、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立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管理系统。第六条【业主大会自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 会自管的,下列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有经参 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同意:(一)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的决定;(二)专户管理银行选择方案;(三)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方案;(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五)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应当在本市择优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第七条【划转程序】业主大会决定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 管的,业主委员会应
6、当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 提供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本物业管理区 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相关决议;(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符合自管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到通知后二十日内将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 业主大会在专户管理银行中开设的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 交业主委员会。第八条【审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 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管的,鼓励建立业主委 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费用可 以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住宅
7、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 业主公布。第九条【补交】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交存首 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持房屋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到 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本幢楼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足额 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 足首期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 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物业单位或相关 业主提出,交由全体业主表决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使用原则】业主共同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按照决定执行; 没有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决定不明确的,按照
8、下列规定分摊费 用:(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 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四)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由所有人按照拥有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人防地 下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受益 人承担。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按建筑 面积比例分摊费用。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 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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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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