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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建设宣传资料:生态文明建设宣传语 生态文明建设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生态文明建设历程及形势 2020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党的“十八大”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法律任务,“十八大五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了五年规划体系。2020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2020年9月,中央政治
2、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总体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九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xxx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同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一
3、是要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二是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
4、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三是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
5、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2020年5月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京召开,会期两天。本次会议规格
6、高、参会人员众多: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常委中除了一位出访,其他六位悉数出席;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中共中央 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国有大型企业,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可见中央对生态环保问题重视程度之高。会上,xxx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
7、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8、。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20-2020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会议提出了实现美丽中国的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建成
9、美丽中国。如何实现?会议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包括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安全体系在内的生态文明体系。 第二部分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
10、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11、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 第五条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
12、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国家生态文
13、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 第十一条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
14、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地区近3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
15、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
16、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第十四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根据技
17、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整改报告。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于6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国家生
18、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
19、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考核验收结果。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
20、5年。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公告申请及创建乡镇规划(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请乡镇数目的10%,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进行复核
21、。 第二十四条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市、县申请和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环境保护部。 (二)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由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22、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建设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23、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 第三十条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
24、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三)被环境保护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复核(查)的。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25、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场、苏木等。 第三十四条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区申请考核验收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预审。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
26、、县为重点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是国家生态县、市的“升级版”,是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本指标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国家生态县、市建设指标为基础,充分考虑发展阶段和地区差异,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以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从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六个方面,分别设置38项(示范县)和3
27、5项(示范市)建设指标。本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是否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标准的依据。 二、建设指标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负责单位 生 态 空 间 (一) 空间格局 优化 1 生态保护红线 - 划定并遵守 约束性 环保局 2 耕地红线 - 遵守 约束性 国土局 3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 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 33 22 16 约束性 环保局 4 空间规划 - 编制 参考性 生 态 经 济 (二) 资源节约 利用 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0.70 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约束性 统计局 6
2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立方米/万元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50 70 80 约束性 水利局 7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万元/亩 80 65 50 参考性 经信局 (三) 产业循环 发展 8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95 95 参考性 农牧业局 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参考性 环保局 生 态 环 境 (四) 环境质量 改善 10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 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 % 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省改善幅度 约束性 环保局 11 地表
29、水环境质量 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提高幅度 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 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省改善幅度 约束性 水利局 (五) 生态系统 保护 12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55 且不降低 约束性 环保局 13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 60 40 18 70 参考性 林业局 14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 - 执行 不明显 参考性 林业局 (六) 环境风险 防范 15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100 约束性 环保局 16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建立 参考性 环保局 17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
30、件 - 未发生 约束性 安全局 生 态 生 活 (七) 人居环境 改善 18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约束性 卫生局 19 城镇污水处理率 % 100 约束性 住建局 20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约束性 城管局 21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 住建局 22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 100 约束性 住建局 生 态 生 活 (八) 生活方式 绿色化 23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50 40 30 参考性 住建局 24 公众绿色出行率 % 50 参考性 交通局 25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80 7
31、0 60 参考性 商务局 26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80 参考性 财政局 生 态 制 度 (九)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27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制定 实施 约束性 环保局 28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 组织部 29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编制 参考性 统计局 30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开展 参考性 审计局 31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 开展 参考性 组织部 32 河长制 - 全面推进 约束性 水利局 33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环保局 34 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参考性 环保局 生 态 文 化 (十) 观念意识 普
32、及 35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100 参考性 组织部 36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80 参考性 37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80 参考性 三、指标解释及指标责任部门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
33、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20-2020年)及地方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等部门。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面积占行政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 注: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进行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及山地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
34、0%时,按照平原、丘陵及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林业、国土、住建、农业、园林等部门。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注:GDP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按可比价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35、水利、统计等部门。 7、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是反映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越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高。其中,工业用地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0)统计,工业增加值采用不变价核算。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经信、统计、国土、发改等部门。 8、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质化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等部门。 (2)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36、指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执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当年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值。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环境空气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
37、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大气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0)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严重污染天数 指标解释:指空气质量指数达到或超过300的天数。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严重污染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不超过1%)。执行环境空气质
38、量标准(GB3095-2020)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2、地表水环境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水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行政区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且I、II类水质比例不降低,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39、。 注:行政区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3)劣V类水体 指标解释: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劣V类水体(占比不超过5%),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15、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要求该指标保持在优良水平,且不降低,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2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6、森林覆盖率 指
40、标解释:指行政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指行政区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注:若行政区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内陆干旱地区可酌情降低考核标准。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 17、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1)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指标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
41、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 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要求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18、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计算公式
42、: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经信等部门。 19、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建立了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且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0、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
43、、安监等部门。 21、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农村地区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0)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卫生、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 22、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44、)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23、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行政区垃圾产生量的比例。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20)、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0)。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 24、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20)。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卫生、住建等部门。 25.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完成环境综
45、合整治的行政村的数量占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认定标准为:村容整洁,无“脏、乱、差”现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100%、60%、70%和70%。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农业、统计等部门。 26、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20)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27、公众绿色出行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使用公共交通(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班车、城市轮渡等)、自行车、步行等绿色方式出行
46、的人次占交通出行总人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交通、统计等部门。 28、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经信、商务、水利、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29.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财政、统计等部门。 30、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解释:指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规划。要求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47、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规划的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规划实施年限达2年以上。完成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重点工程完成率达到80%以上。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等部门。 32、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区自然资源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及其平衡关系的分析表格。该表格可以反映创建地区在年度内、规划期内、政府届内或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变化及使用等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增加,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地方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等部门。 33、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发放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源占固定源总数的比例。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要素,基本形成以, 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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