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属及第三人权利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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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SS事故侵权责任归属及第三人树瞬一、骑手类型及侵权情况探究(一)骑手类型在研究骑手的情况中,首先需要了解有哪些骑手及其所属的平台。本文参考了青年学报中的671份有效问卷 调查的数据,数据显示对于外卖骑手,A公司平台的骑手占总骑手数量的40.5%、B公司平台骑手占总骑手数量的43.8%、 其他平台的骑手占总骑手数量的17.7%,这些是骑手在各个平台的主要分布。在用工类型上,专送骑手与众包骑手相比, 专送骑手占31.7%。在研究数据的过程中,笔者及团队也曾以淮阴C学院周边地区为调研样本,取得了 71份调研报告, 其中的外卖平台既有A公司、B公司也有其他平台。A公司平台的骑手占总骑手数量的79%、
2、B公司平台的骑手占总骑 手数量的8%,其他平台的骑手占总骑手数量的13%。骑手的类型分为两种:众包骑手与专送骑手。A公司专送骑手占 73%, B公司专送骑手由于占比较小,数据不够准确,我们所获数据为100%,其他平台的专送骑手占比27%。综合以 上调查数据,可以得出明确结论,专送骑手占据骑手用工类型的主要地位。众包骑手与专送骑手的待遇也有着极大的区别,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归属。在上述 的数据调查中,A公司的数据占比相对稳定,因此以下将以A公司的数据为例,列举专送骑手与众包骑手的不同条件。 1(二)骑手的侵权行为骑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归属,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立足点。在
3、参考的调研数据中,得到的骑手曾有过侵权 行为的数据占33%。以淮阴C学院周边地区为调研样本,取得的71份调研报告的数据显示,A公司平台的骑手曾发生 过侵权行为的占调查结果的56%; B公司骑手无侵权行为,但是因为数据较少,这份数据参考价值不具有普适性。同时 参考已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例如,高某与孙某、周某某、D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340号民事判决书。;柳某某与D网络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 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肖某 某与苏某、上海
4、E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046号民事 判决书。二、骑手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一)行为外观理论在现有的学术理解中,笔者所了解到的行为外观主义理论是证明“执行职务”的客观判断标准,其与平台骑手致第三 人损害之外观主义有着一定的联系。2两者均为外观主义,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当骑手违反交通规则,因交通安全事故侵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受损害人找骑手索赔,主张骑手作为侵权责任 人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损害第三人往往会要求向骑手背后存在的平台进行索赔,第三人没有单纯将 骑手的侵权行为视为骑手的个人行为,而是认为他在执行平台分配的配送
5、任务。其中可能存在第三人对骑手经济能力的 考量和思虑,骑手大多都是进城务工,个人的经济能力很难履行即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起诉骑手更容易胜诉,但出 于对起诉目的考虑,起诉平台或许更能满足第三人的经济诉求。对于专送骑手而言,他与平台有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若专送骑手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那么平台需要承担用人 者责任。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算得上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对于众包骑手来说,从平台和骑手的内部关系上来看,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几乎不成立。雇佣关系的成立与 雇主对被雇佣者的控制力是成正比的。而众包骑手选择在骑手APP上接单,可以决定何时、何地接单以及是否接单如 何接单,
6、这样的工作条件下,平台或者代理商对于骑手的控制力微乎其微,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成立也大 不相同。雇佣关系进一步来讲,是有人格从属性的,但是对于众包骑手和平台,平台或者雇佣者更多的是从劳动结果来 看的,平台或者代理商可以从顾客的评价反观骑手的表现,可以说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因为平台或者代理商无法控制 众包骑手的劳动过程,也就无法进一步规范众包骑手的行为,对于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就不能理由 充分进行责任推脱。但是这些关系对于受到交通事故侵权的第三人,他并不知情。这种情况就涉及了非真正受雇人行为 外观的影响,虽然众包骑手与用人单位即平台或者代理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成立
7、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是 从无辜的第三人角度,认为骑手在执行平台的任务,骑手与平台或者代理商有关系,那么就应该认定雇佣关系成立。众包骑手虽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实地考察以及调研结果来看,众包骑手往往会主要在一个平台接单, 而在市场中,据笔者调研所了解到的,众包骑手往往会着主要接单平台的服饰,在现实生活中有50%的众包骑手外观几 乎与专送骑手无异,其余50%往往也会在身上找到一两个平台的标识,例如帽子、配送保温箱、平台专用服饰等,足以 外人一眼认出该骑手所属平台。因此第三人也可以通过行为外观来判断该骑手所属平台,并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第三人是无辜受害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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