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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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 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
2、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继续学习者;(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需要请假将造成缺课累计超过该学 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三)女生怀孕生育者;(四)经学校批准创业者;(五)自费留学者;(六)其他特殊原因。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退役后二年 内可申请复学。应征参军年限不
3、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 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到国际组织 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第三十二条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一)学生因故休学,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分 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 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二)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在学期间最多可申请休 学两次,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三)对休学创业学生,经学校认定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4、,不享受在校学习 学生的待遇。(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 学。(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在拟复学的前一个学期末持 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 务处批准后,由学院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三)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该生编入年级学生相同。第六章退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者,可予退学处理:(一)应当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者;(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
5、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二)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不 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者;(五)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 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六)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 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0学时(累计超过80学时)者;(A)本人要求退学者;(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者;(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 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
6、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七条除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外,拟对学生作出退 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学生应当退学的事实,并将认定 的结果及依据告知学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经学院确认后提交 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 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凡在校学
7、习已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可根据所 得学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二)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 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可予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 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继 续学习者;(三)学校因专业停招使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 格的新生等学校
8、确认的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者;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领导 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进行专业测试,凡测试合格者经拟转入学 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并请分管校领导批准。(二)学生转专业只限于在校学习的前两年内。每年四月份办理有关手续。(三)转专业的学生未修读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读的同 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其他多出课程学分可申请计入选修课程学分,经审核后承认其所得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只能成功转专业一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 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办法按天津师范
9、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 施细则执行。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
10、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第四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兄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五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1者,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已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百分之九十及以上者;(二)学生修完培养方案
11、规定的内容,已获学分达到培养方 案规定总学分,但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三)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已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第四十七条凡在校学习不足六年,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 习时间)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 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除另有规定外,凡学习年限已达到六年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达到毕业条件并符合国家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者,可授予 学士学位。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
12、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 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 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由
13、学校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第十章考勤与纪律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各项活 动。学生因病或者其它原因缺勤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 旷课论。第五十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假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事 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具体办法按XX师范大学学生课堂 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 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对接受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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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 本科 学生 学籍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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