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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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解国嗡土地上已售檄硕隹宅历史遗留密和率”同敦实施佃则(征求意见稿J为巩固拓展我市“登记难”问题化解成果,形成规范统 一的化解政策,进一步指导和加快疑难问题解决,根据中 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 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 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1) 55号)精神,在学习研 究各地化解工作典型案例,积极借鉴其他市(州)化解工作 政策措施,归纳提炼全市化解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国有土地上因历 史遗留问题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已售城镇住宅。(二)国有土地上的商业、办公、
2、工业等房屋和建成投 入使用尚未出售的住宅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实施 细则执行。(三)“小产权房”和存在乱占耕地、违反生态管控要求 等问题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二、处理意见(一)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区)政府依法挂牌督办,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和承诺书后, 采取“证改分离”的方式办理;申报单位拒不整改的,予以 退件销号。(4)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项目,由承继单位或县 (市、区)政府指定单位委托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 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报 告,经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合后,住建部门依法办理消防 验收(备案)手续。(5)对于已经核发过建设工程消防
3、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办 理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手续的历史遗留项目,予以认可,不 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关于未通过人防验收的问题33 .对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施行后建成的房屋办理人防工程审批(验收、处罚、缴费) 手续。对199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房屋,可不再办理人 防工程审批手续。34 .应建未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同期实施的项目中补建;无法补建人防 工程的项目,依法按照规定标准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 工程的审批、验收和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均执行房屋建设年 代同期的相关政策。35 .已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但建成人防工程
4、面积 不足的,应当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 罚,并责令其对少建的人防工程面积予以补建或缴纳少建部 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建成人防工程不符合人防战术技 术要求和标准规范,可以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整改,无 法整改补救的应当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依法 予以处耨,并按照批准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补建或缴纳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36 .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所建人防工程由于资 料缺失导致面积、功能、抗力等级等无法确定的,应当由人 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核算应 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补建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7 .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项目,可不再办理人防
5、工程审批 手续。登记机构依据以上审批办理登记。(十一)关于涉及税收的问题38 .对于目前正常存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督促开具不 动产销售发票,征收不动产交易契税,并出具契税完税凭证。39 .纳税人(项目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67号) 负责办理乙方契税缴纳事宜。4。项目单位欠缴税款或挪用代收不动产交易契税的,由 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或将项目单位减税降费资金、收取的房屋销售款优先用于补缴税款。(十二)关于房屋面积测绘问题.申报项目未能提供规划手续或施工图纸的,房产测绘机构按照项目现状认
6、定用途和公摊部位,进行面积测绘。41 .按照规划设计,整个建设项目或项目内单体建筑不存 在加长、加宽、加高等问题,但实测面积超出规划验收合格 证面积的,超出面积在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 标准规定的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按实测面积进行不动 产登记;超出面积大于实测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误差范围 的部分,按照“证缴分离”的办法,由自然资源、住建、人 防等部门依法处理,项目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同步办 理不动产登记。计容建筑面积的实测允许误差指标表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竣工增容比例R=m/M (单位:%)增容建筑面积m
7、 (单位:平方米)M3000RW3 且 m503000M20000RW2 且 m20020000M60000m50060000M120000m 120000m120042 .按照规划设计,整个建设项目实测房屋总面积在规定 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但项目内个别楼幢经设计部门同意并 出具设计调整相关手续,质监部门质检合格无安全隐患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实测面积进行登记。43 .分类解决开发企业违规和购房群众违规的问题,对开 发企业违规的,按照“证罚分离”的方式,自然资源部门出 具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步依法进行处罚。购房群 众购买房屋后,存在对露天平台进行封闭等违规行为的,对 该套房屋暂缓登记,
8、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不动产登记。(十三)关于开发建设主体配合不积极的问题44 .符合此次化解工作范围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要履行 申请主体责任,不得因涉及缴纳税费、整改和处罚等原因撤 销登记申请,损害群众合法权益。45 .对于开发商恶意欠缴税费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 追缴。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 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按 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 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实行联合惩戒;追缴未果的,经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申请法院判决后,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强制执行;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
9、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四)关于国有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未办证的问题.已纳入国有直管公房资产账目管理的未办证房屋,公房管理单位提供直管公房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出具所售房 屋无产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的承诺后,登 记机构按照房屋现状办理首次登记。46 .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直管公房,个人提交已售房屋房 改售房资料,公房管理单位出具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符合 质量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的承诺后,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三、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办项目用地手续、出具认定或用地核实意见;负责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或出具规划认定意见; 对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负责核算土地出让金金额; 负责办理不动产登
10、记手续;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 为进行查处。1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化解经开区范围内土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办 理经开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可结 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化解措施。2 .人民法院:负责协调或受理涉及“登记难”问题化解范围内的诉讼案件,加快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税费追缴等诉讼案件;负责对相关 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3 .发改部门: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审核工作。4 .公安部门:负责化解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 处理和稳控工作。5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审核工作。6 .财政部
11、门:负责配合相关审批单位,对欠缴费用、行政 罚款办理缴库工作;负责保障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 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经费。7 .住建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或认 定意见;对不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存在房屋质量安全隐 患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出具认定意见,配合属地政府督促指导 整改;负责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负责保障性住房、 房改房等审核确认;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和征缴;负 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8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消防验收(备 案)工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问题整改。9 .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相关手续完善和认定工作; 负责人防易地
12、建设费的核算和征缴,督促指导人防设施建设。10 .税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开发单位为购房群众开具不 动产发票;负责为购房群众开具契税完税凭证;负责对项目单位欠缴税款进行追缴(2022年1月1日起负责土地出让金 征缴工作)。11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发主体灭失的认定工作。12 .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对抵押项 目进行置换、解押等工作。四、有关说明1 .对未缴纳或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按照项 目建设当年标准及规定补缴。2 .相关部门审批核算的费用和罚款由各部门全权负责收 缴或追缴,包括之前已核算但尚未收缴的费用和罚款。应征 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必须征收土地出让金。3 .实施
13、细则未涉及的特殊问题和复杂情况,采取“一事 一议,“一事一策,方式,由市、县(市、区)化解国有土地 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召 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县(市、区) 政府研究同意后办理。4 .2023年3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 遗留“登记难”问题,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处理。2023年3月 31日后建成项目,实行“交房即交证”,对存在的违法违规 问题,依法按程序处理到位后,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5 .若国家、省上出台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新政策、新意见,遵照相关政策执行。6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化解工作调度和督查指导。 按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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