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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院教职工在各自的专业学科领域进行科学研究和教 学规律探索,在全院培育创新意识、倡导创新精神,完善创新机制, 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进一步提高我院的整体科研实力、教学水平及 社会知名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奖励分设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竞赛奖:(一)科研成果奖:包括:1.科技成果奖;2.社会科学成果奖;3.论文;4.著作及教材;5.专利;6.其他。(二)教学成果、竞赛奖:包括:L教学成果奖;2.教学竞赛奖。第二章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第三条科技成果奖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一等奖1000005
2、000010000二等奖80000300006000三等奖50000100004000优秀奖3000050002000第四条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项国家级省级市厅级一等奖1000030001000二等奖50002000600三等奖30001000400优秀奖1000500200第五条论文的奖励。1 .在Nature(英)或Science(美)两种自然科学杂志上发表 学术论文,100000元/篇。2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20000元/篇。3 .被 SCI、CSSCI、EI、ISTP、I SR. CSCD、A&HCI、SSCI、ISSHP 等
3、收 录的非拓展版论文5000元/篇。4 .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等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5000元/篇,收 录一半以上内容的学术论文3000元/篇。5 .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000元/篇,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职教论坛、教育与职业、继续教育研究杂 志上发表的职教论文3000元/篇。6 .在“985”、“211”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2000元/篇,其他一本1000元/篇,二本800元/篇。7 .国内一般期刊和专科学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职教论文600元/篇, 非职教论文400元/篇(以文章内容论定)。8 .获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有关征文奖。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篇国家级省部级
4、市厅级一等奖20001000700二等奖1000700400三等奖700400200优秀奖400200100第六条著作及教材的奖励。1,公开出版的专著3000元/部。2 .被教育部评为优秀和精品高职高专教材,第一主编5000元,第一 副主编3000元;第一参编1000元。3 .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和精品高职高专教材,第一主编3000元,第 一副主编1000元;第一参编800元。4 .经学院审核同意编写的未公开发表的校本教材以稿酬方式发放,每 万字50元,一次性发放,以后再版不另行奖励。不足万字按万字计 算。5 .公开出版的教材,第一主编800元/部,第一副主编400元,第一 参编200元(再版不
5、再发)。6 .以上主编、副主编、参编必须有具体章节编写等工作。7 .优秀和精品高职高专教材以下发文件为准。第七条专利的奖励。1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项;2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0元/项;3 .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本院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 奖励研究团队或者本人。第八条其他的奖励。1 .在报刊上发表宣传学院有关教育、教学、管理、建设、改革和发展 的报道、通讯等,按下列标准奖励:A类报刊(国家级),1500字以 上,1000元/篇,1500字以下,600元/篇;B类报刊(省部级),1500 字以上,600元/篇,1500字以下,400元/篇;在郴州日报
6、、郴 州通讯、郴州政报上发表,1500字以上,400元/篇,500-1500 字,200元/篇,500字以下100元,在其他地市级报刊发表宣传学院 的文章参考此条。(由学院资助的不予奖励);2 .本院教师在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发表的文章,200元/篇,(在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发表的文章不影响其公开发表及奖励);3 .本院学报向专家约稿每篇付稿酬400元。第九条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项国家级省级市厅级一等奖20000100003000二等奖1000050002000三等奖500030001000第十条 教学竞赛奖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项奖级等级国家级省部级
7、市厅级一等奖300020001000二等奖20001500800三等奖10001000600优秀奖800800400指 导 老 师 奖一等奖1000600400二等奖800400300三等奖600300200优秀奖400200100第十一条 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的奖励执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精品 专业建设方案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方案;有关科 研课题的资助说明见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 教学科研成果奖申报程序第十二条教师取得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后应当到科研设备处登记、备 案。科研设备处对教学科研成果核实后根据本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方案 报学术委员会审定、“三重一大”领导小组审核、分管
8、财务的副院长 批准后发放奖金。教学科研成果登记的时间一般为下年度的四月份, 由申报者所在部门向科研设备处集中申报(已申报的不再重复申报), 过期到科研管理部门登记者,只登记不奖励。第十三条由院属各部门统一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郴州职业技术 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 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 料(原件经核实后退还本人)。第十四条凡申请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应当提供足够的原始材料。著 作类、论文类必须提供原件;获奖教学科研成果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 件(出具证明无效)和成果原件
9、。科研设备处在审验后将原件退还给本 人,教学科研成果原件由个人保存,待学院需要时,个人有义务提供 教学科研成果原件。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科研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凡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以下教学科研成果,均在本 办法奖励范围之列:(一)科研成果奖:L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 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科技部颁发。省部科技奖,由省科技厅或国务院所属科技部以外的部委颁发。 市科技奖,由市科技局颁发。2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包括:全国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由国家科协或中国社科院颁发。 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
10、学成果奖,由省科协或省社科联、省社科院颁 发。市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由市科协或市社科联颁发。3 .论文:指在具有正式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 文;学术论文原则上必须在2000个汉字或1000个单词以上。4 .著作及教材奖:包括:指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经学院审核同意编写的未公开发表的校本教材。5 .专利:指我院教师主持或参与的职务或者非职务专利。6 .其它:如在报刊上发表宣传学院有关教育、教学、管理、建设、改 革和发展的报道、通讯等。(二)教学成果、竞赛奖:L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2.教学竞赛奖。是指
11、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或人力 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奖以及学生参加市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学竞赛的指导老师奖:包括:国家级竞赛奖;省级竞赛奖;市厅级竞赛奖。第十七条论文奖励说明:1.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 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2008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第四版)中收录的期刊为准;2.公开发表的一般期刊论文是指在 具有正式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所申报的 成果必须署明学院名称和本人真实姓名。其中:以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第一署名单位只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是外单位的,排名第二、第 三、第四、第五的作者分别按20%、1
12、5%、1096、5%折算。以上两种情 况的奖金额按本院排名最前的作者进行计发,其余作者不重复计算, 所得奖金由本院排名最前的作者领取并负责内部分配。第十八条专利奖励说明:所申报的专利成果必须署明学院名称和本 人真实姓名。其中:以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只奖第一专 利人;第一专利人是外单位的,专利成果排名第二至第八的成员分别 按 50%、45%、40%、35%、30%、25%、20%折算。第十九条 合作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金由专著、教材的主编,论 文第一作者,项目负责人,专利的主发明人负责领取、分配;对职务 专利的奖金只发给团队,由团队负责人领取、分配;对团队指导教师 奖的奖金只发给团队
13、,由团队第一指导老师领取、分配。第二十条合作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在申报奖励时,论文的第一作者、 专利的主发明人、科研课题的负责人、专著及教材的主编必须为我院 教师,且我院参加者不得少于总研发人员人数的50%。第二十一条下列教学科研成果或者获奖项目不予奖励:(一)在各类刊物增刊、专辑和内部刊物等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二)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科普性、知识性介绍文章以及其他各类非学 术性文章;(三)重复发表的教学科研成果;(四)一般性知识介绍、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大纲、辅导材料等非主体教材以及其它自办发行的书籍;(五)由我院教师主持、但未经学校审核、批准、备案的外单位教学 科研成果;(六)在各级各类学术讨论会、学会年会、研讨班上获奖的交流材料 或论文;(七)没有提供原始材料的教学科研成果;(A)我院教职工在调入我院前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九)未署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名称者。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 科研奖励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科研设备处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解决,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设备处。第二十三条教学科研成果纳入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郴州职业技 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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