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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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赍州省化工区建微标张右伏足管理实施他则(徐乃J (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 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 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 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 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 220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 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列入贵
2、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对独立 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第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 利厅等省直部门(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 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认定只对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 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二)调整申请材料,认定程序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五、园区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 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 工园区各项工作。发
3、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 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 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 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 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 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及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 风险论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开展化工 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消防验收工作;水利部门依据职 责开展园区内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文地质调查合规性审查 工作。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
4、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 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新建 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 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属地市 (州)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 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鼓励化工 园区外化工企业搬迁至已认定化工园区。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 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省 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 关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第三十条 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申请新建、 改扩建化工
5、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时,应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评估结果符合本细则规定建设标准的,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备案;不符合建设标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工作。原则上不再 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已认定公布的逐步并入化工园区管 理。第三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3 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 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 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 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 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第三十二条属地市
6、(州)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 认定化工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园区四至范围、建设面积、化 工企业数量、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环保管理、智能化建设、 经济发展等)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 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六、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 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 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化 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细则涉 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若有变动,按其最新
7、版本执行。二、建设标准第四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四至 范围和坐标。化工园区可采取“飞地”、“一区多园”等模式 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多个不连片的片区组成,强化主 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第五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 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 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和相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满足国土空 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 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
8、。严禁在地震断层、地 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 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 规划安全控制线。禁止在长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 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编制单位应具备化工行业咨询资质。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 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通过市(州)人民政 府批复。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 环
9、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 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 工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州)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批复,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 性安全风险评价(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文地质调查, 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专家论证。第九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 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第十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 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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