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事项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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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事项汇总表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实施基本情况清理 意见取消或保留的 理由要位 索单开具 单位1医疗单位证 明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提交 的医疗证明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肓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二条 小学学生因病休学需提交的医疗证明。教局 市育疗构 医机取消根据(教政法函 (2019) 12 号)要求取消2医疗单位证 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 休学提交的医疗证明特殊教育学校管理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 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需提交的医疗证明。市教 育局医疗 机构取消根据(教政法函 (2019) 12 号)要求取消3学历证书复 印件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 学历证书
2、复印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 二条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 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 或者证明材料。市教 育局大中 专院校取消根据(教政法函 (2019) 12 号)要求取消4普通话水平 测试等级证 书复印件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 书复印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 二条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 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 或者证明材料。教局 市育测试 中心取消根据(教政法函 (2019) 12 号)要求取消5思想品德情 况的鉴定或 者证
3、明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 者证明材料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 二条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 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 或者证明材料。教局 市育公安 机关取消根据(教政法函(2019) 12 号)要求取消6验资证明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 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 (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 第20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 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市教 育局银行取消根据(教政法函 (2019) 12 号)要求取消42基层法律服 务
4、工作者执 业证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考 核(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 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 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司局 市法基层法 律服务 所取消法律规定43基层法律 服务所执业 证副本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 核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基 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 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 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
5、的其他材料。司局 市法基层法 律服务 所取消法律规定44经济困难证 明证明个人及家庭经济状 况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民对下列事项 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 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司局市律助市法1法援用心申请人 住所地 街道办 事处、 乡(镇) 人民政 府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45就业失业登 记证明材料申请低保黄政办发(2019) 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 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市民 政局市人社 局取消部门核查46存档证明申请低保黄政办发(2019) 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 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市民 政局市人社 局取消部门核查
6、47个人就业(求 职)状况证明申请低保黄政办发(2019) 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 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市民 政局市人社 局取消部门核查48收入证明申请低保黄政办发(2019) 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 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市民 政局市人社 局取消部门核查49无违法犯罪 记录证明办理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局 市政人地所 养所出 收
7、住派取消法律规定50拟办民办职 业培训机构 的办学资金 及经费来源 的证明文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 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 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 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
8、者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 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 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 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 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 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市人 社局具有验 资资格 的机构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51资产评估报 告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 立、分立、合并、爰更 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 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 报告,内容
9、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 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 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 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 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 六条“具备办学条件,
10、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 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市人 社局具有资 产评估 资格的 机构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52拟任负责人 (校长或主 任)及专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 立、分立、合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 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
11、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 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 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 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 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 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 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市人 社局部人门 育、部 教门社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53合法使用有 关办公、教学 和实训场地 及培训设
12、施、 设备的有效 证明文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 立、分立、合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 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 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
13、二)筹设情 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 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 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 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 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市人 社局不动产 登记机 构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54营业执照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 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水和泊可 市利湖局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
14、55营业执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 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藉管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56营业执照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 “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 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 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 理机关审查同意”。水和泊n可 市利湖局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57营业执照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 文件审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申
15、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 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TT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58营业执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 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 457号)第六条任何单 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 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水和泊司 市利湖局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59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 水库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 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 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
16、工。水和泊局 市利湖产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60营业执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 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水和泊司 市利湖局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61营业执照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审 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 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水和泊局 市利湖产申请单 位取消部门核查62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 码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址意见书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 下列程
17、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 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提交申请;自资和划 市然源规产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63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 码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新增 建设用地办理)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自资和划
18、市然源规产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64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 码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 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自资和划 市然源规产
19、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65TE业织证 统码营组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调整)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窠文件和土 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自资和划可 市然源规产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66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 码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
20、) 规划许可证核发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 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 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自资和划可 市然源规产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67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 码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 期)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 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
21、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 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自资和划 市然源规产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68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 更)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 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 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自资和划可 市然源规产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69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 码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22、可(交 通市政项目-非管线类)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 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 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自资和划可 市然源规产市市场 监管局取消部门核查70统一信用代 码证或企业 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 码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 通市政项目-管线类)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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