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docx
《天津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天津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争 创佳绩,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机制,充 分调动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包括:(一)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 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二)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聋人奥林匹克运动 会,以下简称
2、聋奥会);(三)世界锦标赛(含冬季项目);(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含冬季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会);(五)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含全国残运会大众和群体项 目,以下简称残运会);(六)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特奥会)。第三条参加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以下简称比赛 奖励)安排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及时高效 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 于专项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保障人员的经费。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奖励对象包括:(一)由市残联选送或培养的,代表国家或我市参加重 大体育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二)经市残联确认,培养获奖运动
3、员在本周期内执教 的教练员(不含跨项选材原教练员);(三)为获奖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比赛提供综合性保障 工作的领队、跨项选材原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辅助工 作人员、工作人员等其他有功人员(不包括公务员)。第六条运动员奖励:(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照 对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详见附表)。盲人运动员的领滑员、 领骑员、领跑员按所带运动员获奖标准享受同等奖励。(二)为激励运动员参与集体项目,努力获得优秀名次, 以我市名义组队参加全国残运会的决赛队伍均按录取名次 相对应的奖励标准2.5倍给予个人奖励。(三)运动员在残奥会和聋奥会上创(超)世界纪录的, 按照残奥会和聋奥会金牌奖励标准
4、予以奖励;在残运会上创 (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残运会金牌奖 励标准予以奖励;在残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 纪录的,按照残运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残运会上创 (超)奥运会比赛项目全国纪录的,按照不超过残运会铜牌 的标准予以奖励。(四)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超) 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的,其奖金按照奖励 标准累计计算。第七条教练员奖励:(一)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 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二)参加全国残运会大众和群体比赛项目、特奥会 教练员带队时间以市残联确定组队时间为准。其他残运项 目教练员应按照执教项目在本竞赛周期内
5、(指本届残奥会周期、聋奥会周期、亚残会周期,即从上届竞赛结束到本 届竞赛开始)年度教练员聘任协议予以认定,并依据所带 运动队(员)在各类运动会中取得的名次成绩和带队(员)的年限相应奖励。(三)在同一竞赛周期内,运动队(员)获得残奥会 和聋奥会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教练员奖励分 配原则如下: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二年以上(含二 年)的,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计发;连续带队(员)训 练时间不足二年的,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计发。 因组织决定工作调整不再带队的教练按上述带队时间给予 相应奖励。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再 带队的教练员不参与评奖。(四)在同一竞赛周期内,运动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 残疾人 参加 重大 体育 比赛 奖励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