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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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目 录I一般规定II法规结构III立法语言附件有关立法文件I 一般规定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结合立法技术惯例和本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2. 1本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守本技术规范。2.2本规范所称立法技术,是指地方性法规结构设置、立法 语言表述的方法和模式。种类、幅度相同的,可以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X 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义(指某种行政处罚): (一)XX的(指违法行为);(二) 的(指违法
2、行为);13.2.1.2 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处罚,处罚种 类、幅度各不相同,可以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义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XX的(指违法行为),处以XX (指某种行政处罚);(二)X XX的(指违法行为),处以XXX (指某种行政处罚);工13.2.1.3 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且处罚 种类、幅度较复杂,可以在一个条文中统一表述为:“违反本条例 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XX的(指违法行为),由A(指 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X(指某种行政处罚);(二)XXX的 (指违法行为),由B(指实施处罚的主体)
3、给予XXX (指某种行 政处罚);13.2.1.4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需要对某项违法行为作出特 别处理的,一般应当另立一款表述。13.2.1.5 2. 2行为归纳和条文对应综合表述法。既列举对应的设 定违法行为的条(款)序号,又概括地归纳引述该类违法行为的特 征。一般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X条第义款规定,有XX (指某 种违法行为)的,由X 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 X (指某种行 政处罚)”。13.2.1.6 3. 1条文对应表述法。即先依次引述设定违法行为的 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行政处罚。这种表述方 法适用于对单个或者多个条款规定的明确具体的数种违法行为, 给予相同
4、种类、幅度的处罚,且众多违法行为难以归纳概括的情 况。一般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义条第义款、第义条或者第 X条规定的,由X X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给予X X (指某种行政处 罚):13.2 . 3.2采用条文对应表述法作出处罚规定的,如果设定 违法行为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对兜底条款不得设置法律责任。13.3 .4设定行政处罚不论采用何种表述方法,都应当明确 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由不同的主体实施处罚的,应当表述 不同的主体;由同一主体实施处罚的,主体可以集中在一个条文 中表述。13.3 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条款为了严格规范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追究其执 法违法责任,应当根据
5、不同的违法情况,对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出比较具体的表述。13.4 刑事、民事责任条款13.4.1 法规不得设定刑事责任,也不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刑 事责任作重申性的表述。13.4.2 法规规定民事责任应当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 原则精神。应当针对具体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规定相应的民事 责任。法规不规定基本民事制度。14.其他条款1定义条款14. 1. 1法规中的基本概念和其他贯穿法规始终的概念,其 定义一般在总则表述。15. 1.2涉及法规分则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条款的概念,其定 义一般在分则中首次出现时表述。16. 1.3专业名称、专业术语的概念以及三个以上需要界定 的概念,可以在附则中表述。1
6、7. 1.4总则中表述为:“本条例所称XX,是指XX”;分 则中表述为:“XX,指XX;附则中表述为:“本条例有关术语 的含义:XX,是指XX。XX,是指义义工2授权性规定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当在法规中直接作出 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必要授权制定该法规的实施细则或者应 用性解释。除非法规中的特定事项只能作原则表述、需要制定具 体办法加以细化的,才可以在相关条文中作出授权性规定,并明 确制定主体、授权内容和制定期限。表述为:“XX (标准或者办 法)由XX (制定主体)在XX (期限)制定14.3法规的施行日期14. 3. 1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一般表述为:“本条例自义
7、义年X月X日起施行15. 3.2法规从公布到施行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不得超过 半年。16. 修改、废止法规的特殊结构15. 1法规修改法规修改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15. 1. 1 法规修正法规少数条款需要修改,法规名称、结构不作变动的,适用 法规修正。结构为:15. 1. 1. 1名称:江苏省(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决定。15. 1. 1. 2正文:不分章节,依次列举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14. 1. 1.3结尾部分:交代修改部分的施行日期和条例重新 公布事项。一般表述为:“本决定自义义年X月义日起施行,江 苏省(X义市)X X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
8、正后重新公布”。15. 2法规修订法规多数条款需要修改,但法规名称不作变动的,适用法规 修订。1. .2. 1名称:法规名称不变,但应当在题注中标明法规制 定和修订的时间、届次、会次。15. 2. 2正文:其技术规范与新制定法规的技术规范一致。15. 2. 3结尾部分:交代修订后的施行日期。15.3 法规废止废止法规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5.3. 1单项废止案。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废止该法规的决定,予 以公布。15. 3.2 立新废旧。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或者与上 位法不一致的(已被上位法取代),采用立新废旧的方式,在制定 新法规的
9、同时废止现行相关法规。在新法规的施行日期之后,作 出废止现行相关法规的明确表述。一般表述为:“本条例自XX年 X月X日起施行。XX年义月X日江苏省(XX市)第义届人民代 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义 义市)XX条例同时废止”。需要废止政府规章的,应当是规范同一内容的规 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情况。相关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政 府自行清理,不在地方性法规中废止。III 立法语言16.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16. 1立法语言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概 念、术语的使用和表述,对同一或者同类事项的用语上位法有使 用和表述的,应当与上位法一致。16. 2同一法规中使
10、用的概念、术语应当一致,句式和表述 方式应当协调。不同法规对同一或者同类事项使用的概念、术语 应当一致,句式和表述应当保持基本一致。16.3立法语言应当规范严谨、具体明确、简洁精炼,避免 使用宣言性以及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不得使用夸张、比 喻修辞。17.常用句式17. 1“的”字结构“的”字结构是法规中常用的一种句式,可以使法规的条文 表述简化,用于条文假定部分的表述,指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条件、 情况、主体、范围等,一般表述为“的,17.2但书条款但书条款是法律条文中的一种特定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 的例外、限制、补充或者附加条件的文字,以“但”或者“但是” 引出,多用于句尾。17. 3
11、除外句式17. 3.1指以“除”、“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 扩充、排除和例外规定的表述。17. 3.2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 “除(应当)外,还(应当)17. 3.3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时,可以置于句首或 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外,二18. 常用词语19. 1基本要求1 法规应当尽量使用法律常用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 生造词和含义不清的词。18 . 1.2. 1法规引用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名称,引用 法律法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19 名称过长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法规正文首次 出现时在括号中予以注明。法规条文一般使用“为了”、可以、“应当、
12、”或 者”、“按照”、“处以”等双音节词语,不用“为”、“可”、“应”、 “或“如”、“须”、“按“、“处”等单音节词语。18.2法规常用词的含义和使用规范“可以”表示赋予某项权利或者权力。18.2.1 “应当”、“必须”表示设定某项义务或者责任,如果 不履行该项义务或者职责,一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 一词的语气更强烈。在法律规范表述中一般采用“应当“和”、“以及”用于连接并列关系的词、词组和句子,连词一般不用“与”和“同”,介词用“同”;“或者”用于连 接选择关系的词、词组和句子;用连词“以及”时,主要部分应 当放在“以及”的前面。18.2.2 “禁止”、“不得”用于表述禁止性的
13、规定。“禁止” 语气更严厉一些。不得使用“严禁”、“要”等表述。18.2.3 “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含本数。如果不 包含本数,应当特别注明。“不满”、“不足”、“以外”、“超过”不 包括本数在内。18.2.6.1 “等”用于不能周延的列举事项之后,法规中应 尽量避免使用“等”来笼统概括。表述条件、适用范围、标准、处罚的事项时不得 使用“等”字。18.2. 7.1 “依照” 一般用于规定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18.2. 7.2 “按照” 一般用于规定遵循国家和省(市)规章 及其以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18.2. 7.3 “参照”只用于适用范围的延伸,一般不用。1 法规中的指示代
14、词,不论是指人或者指物,均用 “其他”,不用“其它18 . 2. 8. 2法规中不使用具体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她、他) 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一般均以实写表示,需要指代时,以指 示代词“其”表示。19.数量词1基本要求法规中的量词和数词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习惯用法, 标准、叙述方式前后应当统一。19.2数词的使用19. 2. 1. 1法规中的章、条的序号均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款不编序号,条下或者款下设项时,以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19. 2. 1.2法规中引用项时,统一表述为“第义条第X款第 (X)项”或者“第义条第(X)项”;涉及法律、法规条目序 号的引用,三个以上连续序
15、号的统一表述为“第义条至第X条:20. 2. 1.3连续两个序号和不连续序号的表述为“第X条、 第X条”。1.1. 2. 2. 1法规标题的题注和正文中的日期,均使用阿拉伯 数字,年份不得缩写。1.2. .2.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届次和会议次数,使 用中文数字。1.3. 3.1人数、年龄、时限、期间、序数、量数、比例数、 百分数、倍数以及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和数额,使用中文数字。1.4. 3.2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一 般用中文数字表述。19. 2. 3. 3表示具体时间点的,用中文数字表示。19 . 2. 4. 1法规中的量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专业技术性计数计量的表
16、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公制表示。20 时间单位统一为年、月、日三种,不用星期、周、 天表示。日一般指自然日,十日以下的期限或者特殊情况下需要 明示工作日的,应当注明工作日。20.标点符号20. 1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点符号 用法。20. 2. 1法规中多个对象并列的,一般用顿号连接,所列举 对象内部有顿号的,可以用逗号连接或者用文字来表述。20. 2. 2在实际运用中应当注意所列举对象的层次,不得将 不同层次的对象作为同一层次来连接。20.3分项表述的,除最后一项末尾用句号外,其他项的末 尾用分号,但分项中间需要使用分号或者句号的,各项项尾使用 句号。20.4不使用感叹号
17、、问号和省略号。20. 5. 1凡引用法律、法规全称时,应当使用书名号,但简 称的除外。20 . 5. 2有三个以上层次的名称需要引用时,可以根据习惯 用法适当省略书名号。21 .6引号只在修改法规的决定中使用。修改的条文有二款 以上的,最后一款用前引号、后引号,其他款只用前引号。款下 设项的,项不用引号。3 .地方立法的基本技术要求3.1 法规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立法宗旨和法规的内容, 做到合理、适当。3.2 法规的结构安排应当紧凑。3.3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有普遍性,其构成要素应 当完整。3.4 不重复、照抄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3.5 语言文字应当规范、准确、简洁。4 .本规
18、范的解释本规范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5 .施行日期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II法规结构6 .结构设置. 1结构安排法规条文较少、内容层次简单的,不分章;条文较多、 内容层次复杂的,可以分章。附件有关立法文件一、法规议案(一)文号提案人为机关的,应当编该机关相应文号,如苏政函年份) XX号、苏人案(年份)XX号等;提案人为主任会议、专门委 员会或者代表、委员的,不编文号。(二)标题1 .制定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XX市) xx条例(办法、决定等,下同)(草案)的议案2 .修改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XX市) XX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或
19、者“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 (xx市)XX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3 .废止法规议案的标题:“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苏省(X X市)XX条例的议案”。(三)案由提议案的理由和目的。(四)提案人提案应当署名。提案人为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应当加署该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O(五)日期提案人为机关的,日期为通过该议案的时间或者法定代表人 签署该议案的时间。(六)草案文本指法规草案、法规修正案草案、法规修订草案。法规修正案草案的修正内容一般表述为:1 .将第X条修改为:“”;.将第义条中的“”修改为“”;2 .将第义条第X款修改为“”;.将第X条改为第X条,修改为:“”;3 .增加一条作为第X条:“”;.
20、增加一款作为第义条第义款:“”;4 .删去第X条(第义条第义款);5 .将第义条第X款、第义条第X款中的“”均修改为“ 或者将本条例的“”均修改为“&.经上述条文增删后,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七)附件.制定、修订法规草案的立法依据对照表。对照表设一般设三个栏目,分别列出:草案条文;所依据的 上位法条文或者所参照的规章、司法解释、有关文件和其他省、 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立法理由。1 .法规修正案草案的立法依据对照表。对照表一般设三个栏目,分别列出法规原条文、修正案(草 案)条文、修改依据和理由。二、法规案说明(一)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修 正案草案、修订草案
21、,以下统称为草案等)的说明”或者“关于 提请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议案的说明”。(二)开首语一般表述为:“我受XX (提案主体)的委托,现就江苏省 (XX市)XX条例(草案等)(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或 者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 下说明提案机关负责人作说明的,开首语表述为:“我代表XX (提 案主体)二(三)正文基本内容1.制定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1)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立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法规起草的简要经过;(4)立法的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和规范的主要问题;(5)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例如: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 协调情况,设定行政许可
22、的必要性及其听证、论证情况,设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合理性等。上述内容中,“(4)”、(5)”为主要内容。2 .修改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1)对现行法规制定以及修改情况的简要介绍和施行情况的 基本评价;(2)修改或者修订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本次修改或者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3 .废止法规案说明的正文基本内容:简述该法规的制定、修 改和施行情况,说明废止该法规的理由。(四)结束语一般表述为:“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等)是否妥当,请 予审议”。废止法规案的说明结束语表述为:“以上说明和废止法规案是 否妥当,请予审议:三、审查意见报告(一)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
23、等) 审查意见的报告”或者“关于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 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二)开首语1. “X月X日,大会主席团(xx专门委员会)对XX (提 案主体)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审议的江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等)(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 意见报告如下:2. “X月义日,XX委员会(审查法规案的专门委员会)对 XX (提案主体)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江 苏省(XX市)XX条例(草案等)(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 或者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苏省(XX市)XX条例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二3.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审查法规案的工作委员会)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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