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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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市、县级执法队伍专业力量建设,加强 行政执法工作社会监督,健全浙江特色的行政执法技术支 撑体系,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文 件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 检查员),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 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 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 检查员两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 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
2、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位、岗位名称、有效期、证件编号、持证须知和发证机 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专用印章。技术检查员工作证的管理参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 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 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日常考核管理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兼 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届满后不再 续聘的,自动解聘。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 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技术检查
3、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 防护装备、技术装备、工作服装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置:(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 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 的;(六)泄
4、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 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七)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 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 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等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 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 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第二十七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 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 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遭 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 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 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 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 彰奖励。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发生 劳动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解 决。第五章工作保障第三十条经商省财政厅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 职责所需经费依法在本级财政中予以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特点、专 业能力
6、、技术职称、任职经历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确定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并在有关 合同中予以明确。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根据兼职岗位特 点、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给予相应的补助。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第三十一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 理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3 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第三十二条 经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 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统一工作服装, 执法检查技术装备及必要的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六
7、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招录、聘用、聘任 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县具体负责、部 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开展。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部署工作开展,加强与司法 行政等部门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落实政策。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 施,加强部门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开展招 录、聘用、培训、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聘用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 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统 一选聘标准和
8、程序,推动建立辖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 员统一的选聘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 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第五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兼职技术 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 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港区和乡镇 (街道)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配备,推进工作试点示 范。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 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 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专职、兼职 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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