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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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qo备案号:22593-2008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22/ 5352。8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Safety waageweyv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2。8-。3-28 发布 2008-2。-。工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P/31X/ 5352008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 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 措施提供依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形成体系,职责明确。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a)安全管理;b)安全责任(含知情同意);c)安全教育
2、;d)安全检查;e)事故处理与报告;f)应急预案;g)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流程及要求。6. 1. 1.2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范,如电梯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护理操作规范等。规范应简 洁、明了、完整,各环节接口明确、衔接紧密。6. 1.2培训应把安全知识教育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做 好各类人员的培训。6. 1.2. 1 内容安全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a)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b)本部门或岗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d)相关的急救知识;e)防范应急预案的演练;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3、他内容。6. 1. 2. 2 实施培训的组织实施应达到下列要求:a)安全责任人应负责安全管理者的培训,使之全面掌握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监测、 控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b)安全管理者应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之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 技能。c)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培训。d)应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6. 1. 2. 3 时间培训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a)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 应少于8学时;b)新员工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c)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应少于
4、4学时。6. 1. 3报告6. 1.3. 1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6. 1. 3. 2报告程序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a)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上级主管人员 报告,并向安全管理者报告,安全管理者应进行安全评估、并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采取积极的补 救措施消除隐 患。 b)发生或发现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过失行为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安全管理者 报告,并在上级主管人员的指导下,组织技术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 大。c)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者报告,并进行差错事故详细 记录;安全管理者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
5、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 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6. 1. 4持续改进6. 1.4. 1安全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者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方案。安全管理者应与服务对象定期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发现问题或隐患 及时解决。检查和沟通的结果应形成系列文件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对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予以保障和监督。6. 2应急预案管理要求6. 2. 1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包括:a)指导思想;b)单位情况简介;c)组织领导;d)机构设置及标识;e)处置基本原则;f
6、)预案等级;g)处置程序;h)处置工作要求。6. 2. 2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 规定的岗位职责。6. 2. 3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应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预案应定期复审。6. 3重点安全问题监控6. 3.1应对护理照料、医疗、膳食、自杀、他杀、走失、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 职业健康安全以及禁放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6. 3.2应对服务对象进行重点安全因素的评估。6. 3. 3应建立重点安全问题紧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6. 3.4应对服务对象和照料者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6. 3.5应对易发生重点安全问题的服务对象进行标识管理,按需提供服务。6.
7、 3.6应定期对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持续改进。6. 3. 7工作人员依法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61号令,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6医疗事故处
8、理条例2002年4月14日第351号国务院令发布,9月1日 起施行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8护士条例已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 年5月12日起施行9北京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7月8日,北京市应急委第一 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2005年9月9日起施行3术语和定义14
9、设备设施安全要求25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36安全管理体系建设4参考文献7刖S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工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 全管理体系建设的 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10、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志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MZ 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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