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意见汇编(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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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意见汇编(4篇)目录1 .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23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 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救助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 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 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救助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 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
2、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 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 救助待遇。(二)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大病保险补充 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对特 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 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 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三)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 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 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
3、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 (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 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 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区不 得自行制定或采用变通的办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 范围。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 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2 .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 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
4、 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 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 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 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 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 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3 .救助限额。全省统一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 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动态调 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四)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 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 然较重、导致基本
5、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由各统筹区每年度 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具体救助办 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避免过度保障。三、相关工作(一)救助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革命“五老”人员,并会同医保等相关部 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 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残联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二)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 象无需申
6、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病 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部门根据民 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医疗救助,具体申请和审核审批等程 序另行制定。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三)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 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 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户籍地参保救助 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区救助标准。(四)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建立救助服务事项清单, 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 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依托
7、医疗保障信息平 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四、工作保障(一)落实救助对象全员参保。税务、医保部门要统筹 做好保费征缴工作,适应人员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 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足额缴纳、人费 对应。属地政府、街道村居、挂钩联系帮扶干部要把组织参 保工作做深做细,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 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困难群众全面参保。(二)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医保 部门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 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 然较重
8、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将预警监测情 况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民政、乡村振兴 等部门要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反馈 至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三)建立动态调整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全面清 理现行各级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脱贫攻坚期出台的三重保障 制度外的地方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合理 确定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并视医疗救助需要、经济社会发展 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动态调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 分级承担。(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监督,全 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安全有 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
9、疗救助对象和定点 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 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五)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 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推动慈善信息资 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建立 慈善参与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慈善表彰,落实相应税收优惠、 费用减免等政策。(六)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挥职工医 疗互助的互济功能,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健康发展。支持商业 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实施与 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保政策 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和政策范围外的费用,补齐多
10、层 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短板。(七)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各医疗救助对 象认定责任部门建立相应的人员信息库,并负责救助对象信 息比对校验、动态维护、及时更新。每月15日前应当将认定 核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发送同级医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条 件具备时省级部门也可通过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接口对 接等方式,实现数据推送共享。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参保台账 管理,精准管理到人、动态维护到人。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 协同、社会参与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 险和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 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各地要切实加
11、强组织领导,落实 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实行政策风险评 估,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 群众得实惠。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 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做好 与原有医疗救助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2022年10月底 前报省医保局备案,统一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 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 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各救助对象认定职能部门做好认 定及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负责慈善救助工作。财政
12、部门按规 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 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分级诊疗和大病专项救治,开展家庭医 生签约服务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 银保监部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 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 人口监测。工会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 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 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 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建立覆 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医疗
13、救 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 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 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 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更好 服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 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
14、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 论述,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 “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开展工业用 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进一 步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即在完成 相关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 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控 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 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明 确鼓励性改革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工作机制
15、。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领,有条件的省级以 上(含省级,下同)开发区可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探索完善相关制度,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并逐步扩大 到其他区域。各地要科学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防止盲目 “大跃进”“一刀切”。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区域统一评估。在符合区域评估相关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统一组织对省 级以上开发区整体或分区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 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并向社会公开评估 评价成果,推动多评合一和成果共享共
16、用。结合评估评价 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 管委会,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 利厅、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 再重复列出(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工业用地“标准地” 按照“2+X”要求确定控制性指标,具体由各市、县(区)人民 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在不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其中,“2”即固定资产投资 强度、用地容积率等2项主干指标,“X”即用地规模、单位能 耗、排放总量、亩均产值、亩均税收、
17、科研投入等控制性指 标。各地制定控制性指标应注重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 效,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生 态环境厅、税务局(三)严格“净地”出让。纳入“标准地”的工业用地须 符合“净地,,出让相关规定: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 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用地容积 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动 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四)明确履约要求。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监管要 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逾期或拒绝 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竞得人资格,并不予退还竞
18、买保 证金。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同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 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中,应明确控制性指标要求、 奖励措施、违约责任、退出条款等。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生 态环境厅、住建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五)加强全程监管。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 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 织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建设、竣工 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监管机制,对照“2+X”控制性指 标,实行全程协同联动监管,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 管协议履约的,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处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2021年9
19、月6日至9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统计督 察组对福建省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2年5月27日反馈 了督察意见。福建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组织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扎实有力推进整改落实工作。截至 目前,反馈意见提出的5个方面13个问题均按序时进度完 成整改,移交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已全面核查。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督察整改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把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作 为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
20、维护”的具体行动, 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抓好整改工作。(一)统一思想认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指出了我 省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督察组反馈的意见,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 全面认领、坚决整改。省委书记尹力、省长赵龙分别主持召 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整改方案,提出 明确要求,部署整改工作。全省上下认真贯彻执行督察整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 厅、住建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六)优化审批服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21、革,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开展“标准地”项目相关审批代办服 务,组建代办队伍,协助企业完成从立项到验收各阶段相关 行政审批工作。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标 准地”项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行“交地即交证”,在缴 清土地出让金并交付土地时,为用地单位一并核发不动产权 证书,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政策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林指标由所在市、县(区)优先 解决,不足部分由省级帮助异地调剂安排。选址在国务院或 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中国开发区审
22、核公告目录的开发 区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年度计划,且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确需征收土地的, 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 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 厅、商务厅、林业局、税务局等部门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推进全省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厅际联席会议 要加强对各市、县(区)的指导,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工作指引、操作流程等,规范推进改革工作。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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