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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收入管理,促进各单位(部门)合 理、合法地组织收入,鼓励各单位(部门)利用学校资源积极 开展创收工作,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和资金自给能力,促进学 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收入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应收尽收、各负其责 的原则。第三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种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 依规对学校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与核算。根据政府会计制 度规定,财务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预算会计按照 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第四条学校收入业务主办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做好收入的申请、备案及款项收缴工作;并负有催收责任,对
2、应缴未缴的款项应及时进行催收;及时登陆财务处网站“网上 查询系统”来款信息”,知悉款项汇入学校银行账户后,即 时到财务处办理申请认领到账款项手续。各二级学院(部)根 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欠费情况,积极催缴学费住宿费等学杂 费。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 事业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 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第二章财政拨款收入第六条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 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教
3、育拨款;(二)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科研拨款;(三)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 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第七条财政拨款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校提供的教职工人 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外籍专家人数、留学生人数和基 本建设投资规划等为依据拨付学校的收入,学校落实财政拨款 收入的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基建处、财务处等 各单位(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 统计申报工作,保证数据完整、准确并及时上报预算材料。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申请财政拨 款。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所列金额,确
4、认收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照“财政直接支付 入账通知书”所列金额及相关原始凭证确认收入。第三章事业收入第九条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实 现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第十条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 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 他教育事业收入。第H一条教育事业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 入),由学校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 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 离、票款一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二条款项上缴
5、财政专户后,财务处应及时申请返还,并根据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确认收入。第十三条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 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科研拨款。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做 好催款、立项等工作。财务处根据科研合同、科研分配单、发 票、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资料确认收入。第四章上级补助收入第十五条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第十六条财务处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第五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第十七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
6、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 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第十八条学校各附属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 缴款项。第十九条财务处根据附属单位上缴情况,确认收入。第六章经营收入第二十条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一业务主办单位(部门)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 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 收入确认手续,财务处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收 入。第七章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第二十二条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 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 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7、等。第二十三条财务处根据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第八章投资收益第二十四条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 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第二十五条财务处按照投资种类(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 资、长期债券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权益法)的不同及 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确认收入。第九章捐赠收入第二十六条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 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七条接受捐赠单位(部门)应及时与捐赠人联系沟 通,促使捐赠资金或物品及时到位。第二十八条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 认收入;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非现 金资产确定的入账金额扣减接受捐赠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
8、、运 输费等后的差额确认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的,按照名义金额确认收入。第十章利息收入第二十九条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第三十条财务处根据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确认收入。第十一章租金收入第三十一条租金收入是指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包括 场地)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第三十二条出租国有资产(包括场地)应签订合同,业务 主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合同送至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合同 规定的应收金额或实际收到的金额等确认收入。第十二章其他收入第三十三条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 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
9、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 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技 成果转化收入、学校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 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第三十四条财务处根据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溢 余中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认收 入。第三十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 归学校的,按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确 认收入。第三十六条学校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 财务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确认收入。第三十七条学校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财务处根据无法偿付或 豁免的金额确认收入。第三十八条资产置换过程中,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的,按照 评估价值高于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部分,确认收入。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第四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收费;不得坐收坐 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违法违规减收、缓收、 免收。对违法违规或不认真履行催收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 位(部门)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 理。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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