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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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 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 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 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 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
2、的方可 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 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 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 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 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 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 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 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 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口头、电话请
3、假的一律无效。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 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 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 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 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 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 县长汇报。(二)副科级领导干
4、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 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 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 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 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 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 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 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
5、理权限分别报县委 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 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 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 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 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 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 的,按事假处理。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 方可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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