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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送审稿)1总则1.1目的依据为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 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预案和大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 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 处置工作。1.3方针和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 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 1. 1区指挥部组成(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2、是否有人员感染;(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其他需报告的事项;(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在疫情报告期间,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 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 毁等措施。5应急响应5. 1应急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 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 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 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疫 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
3、准备工作,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 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5. 2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 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应急响应。5.2. 1 I级应急响应I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在省、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 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 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 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5.2.2 II级应急响应II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在省、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后, 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取应
4、急处置措施,各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5.2.3 川级应急响应in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在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区 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5.2.4 IV级应急响应IV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 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 上级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必要时 可向市政府请求支援。5. 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突发i级、n级、m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重大 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 w级重大动物
5、疫情时,成立由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5. 3. 1现场指挥部职责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 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现场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可设立疫区封锁组、 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原组、 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 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 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信息, 随时报告给材料信息组。5. 3. 3各工作组职责疫区封锁组由区公安公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 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
6、取隔 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 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 的检查和消毒。扑杀处理组由区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动物的扑杀、销毁;尸体搬运、 装载;有关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 物销毁并搬运、装载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农业农村局组织无 害化处理企业收集动物尸体。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市场 监管、卫生健康(发生人兽共患病时参加)等有关部门和单 位,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疫情相 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 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
7、采样。消毒灭源组由农业农村局和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 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 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 等重点场所消毒。疫情监测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 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材料信息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 位,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 应对、会议组织等。专家指导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请求指派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到现场开展疫情扑 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治安管理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组织
8、有关部门和单 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关注舆情动 向。物资保障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 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油槽车、消毒车、动物尸体 密闭运输车等车辆能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 资需求。市场监管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 和单位,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 交易市场工作。卫生监控组由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 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和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
9、防控知 识。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 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 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 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 力。5.5 毗邻市县和相关县(
10、区)突发III级、IV级重大动物 疫情采取的措施(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 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 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 资准备;(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 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 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5.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
11、安全防护 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兽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 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 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 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 须经过彻底消毒。5. 7社会动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 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5.8信息发布动物疫情信息以国家或省级公布为准。区政府及各部门、 各乡(镇)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 疫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 视听,第一
12、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普宣传防控知 识,针对公众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 知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6应急响应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 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 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 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 检疫消毒站。I级、n级、in级、w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由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 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7善后处理7. 1后期
13、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政府的 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 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 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 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 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区政府,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7.2表彰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 烈士。7
14、. 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 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 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 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7. 4补偿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区政府 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 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7. 5抚恤和补助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补助和抚恤。7.6恢复畜牧业生
15、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 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 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 产。7. 7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 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 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 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 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应急管理局应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 物并监督使用。8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做好突发
16、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8.1 通信与信息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 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8.2 应急队伍保障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 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 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 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8.3 交通运输保障区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省、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 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区政府成立
17、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简称区防治指 挥部),分管农业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 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宣传部、区经济和发展改 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卫健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8.4 .2区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I级、II级、 in级、w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 议,听取工作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组织指 导乡
18、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8.5 .3成员单位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 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 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 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 展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区委宣传部:负责管理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关于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的报导工作,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应当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 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8.6 医疗卫生保障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
19、间监 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 同时应及时向卫健局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局开展工作。8.7 治安保障区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 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8.8 物资保障区政府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和区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 控制情况,结合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建立应 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 控制情况合理计划,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需 储备物资,指按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平时经 常储备的物资,部分物资需定期更新;另一类是随时可调
20、用 物资,指应急时可以随时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物资。两类 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及耗材:各类动物疫情诊断试剂盒或诊断耗材。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 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镒酸钾等)。扑杀设备:大中型动物扑杀器。免疫设备:连续注射器、针头、疫苗保温箱。监测设备:采(送)样箱、采血贮血器、离心管等。消毒设备:包括高压喷雾消毒机、便携喷雾消毒机、火焰 消毒机、消毒容器等。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隔离服、乳胶手套、普通 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定位仪、 电脑等。封闭设施
21、设备:帐篷(保暖房)、行军床、警戒带、警示 灯、应急灯等。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 料袋等。8.9 7经费保障区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 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8. 8技术储备保障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 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 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8.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网、手册等多种
22、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针对广大消费者 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 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要充 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 面的作用。宣传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9预案管理1培训和演练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 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 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 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 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 要求。区防
23、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 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9.2预案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 发生变化的;(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的;(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 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9.3预案施行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预案与本预案内容 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10名词术语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
24、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 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 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 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 水平。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 应对工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 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负责动物疫情 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负 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 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防疫
25、和监督 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 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 情违法犯罪行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而引发 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区 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 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 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跨区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 监督检查和登记。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 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 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区林业和草原局:
26、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野生动物 饲养监管情况,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 加强野外巡查巡护,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 评估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 测、预防和诊疗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 物产品及其食用制品经营和交易市场。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区防治指挥 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乡(镇)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乡(镇)级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 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 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2. 1.5防治指挥
27、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区、乡(镇)级防治指挥部因领导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 工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按调整后的政府领导 分工进行相应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调整。各级防治 指挥部成员单位因部门领导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由 相关成员单位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重大动物 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应当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同 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名义行文 通知各有关单位。各级防治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 门及其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 控协作机制。2. 1.6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组织
28、全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 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 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区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等级划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n级、in级和w级重大动 物疫情。3.2分级标准(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I级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15个以上县(市、 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 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多数市地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 疫情,且疫区连片。国务
29、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II级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 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 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有5个县或者3个市(地) 以上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 且疫区连片;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 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 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 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 以
30、上。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 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 本省或者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 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 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m级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区) 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非洲猪瘟在30日内,1个市有2个县以上发生疫情或 者1个县发生3起以上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区)的行 政区域内发生
31、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的5个以上县(区)的 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 上。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的5个以上县(区) 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 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丢失、泄露。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IV级重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区) 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二、三类动物
32、疫病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 发流行。县(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 情。4监测、预警和报告1监测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 体系,并将监测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局要 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级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计划完成监测任 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乡(镇)政府 组织乡村动物防疫组织人员或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 病学调查工作。区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3. 2预警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
33、测 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 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4. 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4.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 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 业农村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和程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 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 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同 级卫生健康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区政府和市农业 农村局。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 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按 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报告内容(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 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