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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民法通那么第一单元民事主体本人预测:这部分今年要注意的内容是宣告死亡的申请顺序、宣告死亡的效力和撤销宣告死亡的效力。 一、自然人 1、宣告失踪(1) 申请人民通意见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A、无顺序B、有X围C、排除规那么:不利者(2) 代管人:职责与地位,民通2 0民通意见3 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
2、原告提起诉讼。A、实体地位B、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2、宣告死亡(1 )三种情形 民通2 3、民诉1 6 7条A、 一般失踪满4年的B、意外失踪满2年的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2) 申请人民通意见2 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 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 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 顺序的利害关
3、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那么应当宣告死亡 总结: A、X围B、四层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民通意见2 9条之个中三味) a、必经程序? b、以申请为准 c、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3) 死亡日确定的两种情形A、以判决书认定为准B、以判决书宣告为准(4) 效力:四种含义A、人格丧失B、继承开始C、婚姻结束D、单方可以送养子女(5) 撤销判决的效力民通意见3 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 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
4、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那么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J 民通意见37: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 配偶又死亡的,那么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8: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X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J 民通意见39: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
5、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 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民通意见40: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关于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原那么立场是一贯的。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民 法通那么等有明确规定。据此规定,可以总结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是: 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B、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 变动;C、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D、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
6、,不得对抗第三人,用 公式表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据此,再来看物权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文:A、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一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 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 地使用权证书B、不动产抵押权一一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 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C、动产质权一一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D、有价证券质权一一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7、、提单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 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E、股权质权一一第226条第1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JF、知识产权质权一一第227条第1款:“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JG、应收账款质权一一第228条第1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8、同。质权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 关于例外的意思主义A、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一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 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 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地役权一一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JC、动产抵押权
9、一一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 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J担保法第43条:“当 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 在地的公证部门J(五)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10、变动依照物权法第2831条的规定,具体规那么是: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对于以上三种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法律要求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所取得的不 动产物权;否那么,不发生物权效力。附一:登记的含义1、登记完成一一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J2、登记证明力一一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
11、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 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登记查询一一物权法第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 当提供。”4、登记变更与异议登记一一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 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
12、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5、登记赔偿一一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 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J附二: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一一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J2、简易交付一一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 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J3、指示交付一一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
13、交付义 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4、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 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占有(一) 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 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 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
14、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如在保管关 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 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3、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依据占有的手段作此分类,以强暴手段而为的占有为强暴占有如抢劫、抢夺等,反之为和平占有。4、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依据占有的方法作此分类,不以隐藏方法避免他人发现而为的占有为公然占有,反之为隐秘占有。5、持续占有与非持续占有以上区分意义:在先占/时效取得制度中,对上述占有有不同要求;在现行法上的考点在于区分占有的类型。6、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
15、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 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 对遗失物的占有。区分意义有二:1) 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 返还义务。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2) 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7、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 对有无占有的
16、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无必要作此分类。无权占有,除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二)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联系与区别依照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主要在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中得以体现:1、关于使用、收益权本于物尽其用的法理,法律赋予善意占有人有使用、收益占有物的权利,且善意占有人因使用 占有物而使该物受到损害(损耗)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如果擅自 使用致损的,那么应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 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物被
17、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恶意占有人与善 意占有人关于返还孳息的问题上有不同待遇,但在我国在这一点上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没有区别。物权法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 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3、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关于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都可以主X;但在我国物 权法第243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可以无条件主X,但未规定恶意占有人可以。4、关于占有物风险的承担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
18、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 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J可见,占有物毁损灭失即发生风险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在这一点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没有区别;但是,权利人的 损失未得到足够补偿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是否承担占有物的风险问题上,善意占 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存在区别。(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 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
19、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口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读: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妨害;占有有被妨 害之虞时,可以请求防止妨害,此三者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类似于物上请求权。但是,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1、目的与主体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物上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以所有人为 请求权主体。2、适用要件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要件;物上请求权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3、适用时效期间不同我国物权法仅仅对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个除斥
20、期间,为1年。止匕外,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X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即适用债权 请求权,受到债权法的保护。第二单元所有权本人预测:这部分今年的重点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后的 处理。一、征收与征用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 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21、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 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物权法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 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二、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56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 破坏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
22、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 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J物权法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2、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第41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J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52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 家所有
23、。”3、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行权集体成员表决权一一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 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A、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C、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E、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J三级所有一一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A、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
24、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C、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J撤销之诉一一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 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 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J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 专有权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 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 履行
25、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解读:X围与行权准那么:物权法第71条。专有权的主导地位:物权法第72条第2款一一决定后二者的得失与大小。(二)共有权的X围1、小区规划道路、绿地、物业用房一一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 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J2、车位一一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26、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 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J3、维修基金一一物权法第79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 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三)成员权“住改商”的限制一一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双重多数表决权一一物权法第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
27、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3、撤销之诉一一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
28、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J4、三个主体的诉权一一物权法第83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 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J四、共有(-)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认定1、认定之一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
29、共同共 有。”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J物权法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J共同共有要以有“共同关系”为前提,三种典型的共同共有:1)夫妻共有家庭共有2) 遗产2、认定之二,共有类型推定的重大转变一一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 份共有3、关按份共有的份额推定一一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 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关于共有物
30、的管理与处分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 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J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 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J解读:1、管理权(保存行为):二者相同;2、重大修缮(改良行为):二者的多数要求不同;3、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97条,二者的多数要求不同,但违反多数决定并不都构成“无权处 分行为”;1) 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共同共有物的处分4、在内部共有物的分割按份共有人的自由分割请求权与共同共有人的法定分割请求权(
31、物权法第99条:“共有 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 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 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J)1) 共有人的共同瑕疵担保义务(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三)在内部共有份额的处分1、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2、 关于优先权的区别区别:共同共有人之间一般不发生优先购买权1)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权的冲突及解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
32、人(四) 对外关系的共同点(在第三人看来,只有“共有”,而无“按份”、“共同”之别)1、管理费用连带责任(物权法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J)2、由共有物所生的债权债务为连带债权债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 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 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 过自己
33、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J)(五)总结:两类共有的区别与联系一一“外同、内异”1、按份共有特征1) 对按份共有的推定:除具有家庭关系外,无约定的,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内部收益关系: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 出费额的,视为等额。2) 按份共有人的管理行为:A、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B、重大修缮和处分行为: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3)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行为A、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份额:可以设定抵押;可以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B、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否那么,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效 力待定;若第三人符合
34、善意取得要件,那么受保护;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 权责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 连带关系除外。2、 共同共有1)特征2) 类型A、夫妻共有B、家庭共有C、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D、合伙共有管理:重大修缮行为,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余跟按份共有相同。3) 处分共有物A、全体共有人同意,否那么,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 件,那么受保护;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B、以共同共有物作抵押亦全体共有人同意,否那么,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 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
35、务,共同共有人无内部追偿问题。五、所有权取得方式(-) 关于取得方式的分类1、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孳息1) 公法方式私法方式占得现附 先拾发添 、 、 、 、 A B c DE、时效取得F、 善意取得2、 继受取得的两大原因基于合同:合同+交付=所有权合同+登记=所有权基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二)善意取得规那么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36、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 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J物权法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
37、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J1、适用情形: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2、要件关于标的物的X围A、不动产的三情形a、 委托隐名登记b、第一个买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c、 错误登记B、动产的五种情形分类a、 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b、委托占有物适用善意取得c、 盗赃物:未规定,但否定之,不会考及d、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无过失2) 有偿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登记(不动产)3、 后果在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为什么属于善意取得1) 在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在转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多个请求权4、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
38、“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J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均可以善意取得。5、遗失物的处分物权法第107条的丰富含义与逐层展开:1) 追回还是追偿两年内外的追偿权享有与丧失2) 有偿还是无偿回复?(三)拾得遗失物1、物权规那么:为什么属于原始取得?1) 回归失主一一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 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回归国家一一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J2、 债权规那么:1) 两个侵权之债一一故意与重大过失(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39、,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 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当得利之债:出卖所得构成不当得利或者侵权2) 无因管理之债一一对遗失物的管理行为(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J)单方允诺之债一一悬赏广告(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四)孳息与从物1、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 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40、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归用益物权人一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1) 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一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归所有人2、 从物(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J)原那么1) 法定的例外第三单元用益物权本人预测:这部分今年的重点在于地役权。一、地役权(-) 与相邻关系的区别2) 意定与法定2、有偿与无偿3、 独立权利与法定关系4、实质区别:相邻人的容忍义务与其扩X上限(二) 产生与登记一一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J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
41、记第三人1、需役地权利人的变更2、供役地权利人的变更3、 登记对抗主义体现在所有的场合(三)从属性1、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物权法第162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2、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关系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 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
42、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 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四)不可分性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 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J物权法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 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1、 需役地的分割2、供役地的分割二、其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1、 产生:意思主义与对抗登记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43、草原使用权证, 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J2、 流转的限制对口粮田的限制一一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 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J1) 对经营性承包的放开一一物权法第130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
44、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产生: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 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权利推定(物权法第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 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J)3、自由流转权(物权法第1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 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剩余期限”)4、房地一体(物权法第146条
4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 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物权法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X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5、 收回问题期满收回住宅用地/非住宅用地(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理J)提前收回(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
46、回 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 退还相应的出让金J)(三) 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一一行政审批(土地法第64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J)1、 非统一登记制度与对抗登记(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单元担保物权本人预测:这部分今年的重点在于抵押权的效力、顺序与实现、担保物权效力的先后顺序、动产质押和权 利质押以及留置权。一、抵押权(-) 抵押物的合格1、 可以抵押的财产动产与不动产1) 集合动产抵押农
47、村建设用地2、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无价值的1) 不可流通的(-) 抵押权的生效新旧法的强烈对比关于不动产公式一一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 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J) 关于一般动产一一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J)关于浮动抵押动产一一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 受人J)总结:汽车抵押制度的重大变化,由法定、生效登记一任意、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