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修订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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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修订对照表现行规定拟修订规定(加粗黑体内容为拟新增内容,删除线内容为拟删 除内容,中括号内容为法条适用范围)修订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提高各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和发展民族 教育事业,提高各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庭7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州实际,制
2、定本条例。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明确了制 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一、修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必要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3月经州八届人大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后公布施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州始终 把民族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落实条例各项特殊措施,我州少数民族 受教育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但是由于条 例施行时间较长,与我州民族教育发展的 现状、现实需要已不相适应,主要集中在以 下方面:一是民族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在一些偏 远地区,学校校舍陈旧,用地不足,生活用 房、运动场地、功能室不配套的问题依然存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学校
3、的留守儿童占学第十条 对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 工作的教师实行艰苦地区补贴。补贴 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已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和乡镇 补贴,该条删减。第十二条教师应持证上岗。经培训 和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有关部门予 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相关 要求,新入职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证,该条 删除。第十一条【教师编制】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 基本需求,对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 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 况,适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本条是关于教师编制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 准(暂行)中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
4、数 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的标准,全 州应配置教职工3773名,公办幼儿园专任教 师缺口 2169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 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 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 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的 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拟解决问题:全州学前教育教师师资力 量较为薄弱。其他省市做法: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 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六条:自治第十二条【教师职称】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民族地区教师提升专业 技术水平,健全完善以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为 导向的评价机制。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 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
5、作经历。 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人社修 改理由:一、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权限为省级 职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且明确规定地 方制定的标准不能低于省级标准。二、申报高 级职称基层经历省级已有明确规定,我州不应 再作比省级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否则不利于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学校, 少数民族聚居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基本需 求。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教职工编制,在国 家和省颁布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2.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二 十七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职工编制 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 局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况,以县为单位,每 3-5年对教育事业编制总
6、额进行一次调整。2.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边远的民 族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基本需求。建议在配套实施方案中明确:在每年新 招聘的教师编制的基础上,再新增当年招聘 教师总数的10%编制,用于补充学前教育教 师;每所公办乡镇幼儿园教师编制不少于5 个,每所公办农村幼儿园教师编制不少于3 个。本条是关于教师职称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 培训教师”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拟解决问题:城区学校教师高级职称指 标投放较少,评聘比例较低,不能有效调动 职工积极性。其他省市做法
7、: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 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教师成长,违背立法目的。三、“不受各地岗 位结构比例限制,民族学校教师的中、高级专 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 因不符合国家政策且不具有操作性)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高级岗 位数额限制。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给予优待:(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 教师培训进修。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经 费,按有关规定
8、予以落实。第十二十三条【教师培训】自治州、县(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民族教育教师培训计 划,定期组织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教师培训 进修b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 落实本条是关于教师培训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 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 务培训”设定。拟解决问题:校长及学校中层干部教育 教学管理水平亟待提升。部分教师教育教学 理念陈旧,吃苦耐劳、奉献精神、敬业精神 有所弱化,不能很好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 新要求。其.省市做法:1.喀喇沁左翼蒙古族 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第十
9、一条:自治县有 计划地选送民族学校的教师到师范院校或教 师进修院校进行培训,加强在职教师继续教 育和民族中小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2.云 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五 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校长、教师 培训。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 区、贫困地区学校校长、教师每三年至少安 排一次培训或者进修。第九条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 生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任教的, 享受以下待遇:(一)不实行见习工资,除正常晋升工 资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每5年可向 上浮动一个档次,退休时其浮动工资 给予固定;(二)其子女报考州属各级各类学校, 录取条件与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 对待;(三)在当地工作满20
10、年以上者,按 年工资总额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第六十四条【教师待遇】大学专科及其以 上毕业生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由区南部县与北 部县市边远山区乡镇任教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 作者,享受以下待遇:(一不实行见习工资;除正常晋升工资外,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每名年可向上浮动一个档次;退 休时其浮动工资给予固定;(人社建议:删除。 修改理由: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 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及国家、 省级相关政策,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构成项中无 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档次,且州市无工资政策 的制定权限。)(-)在乡镇从教的,按照相关政策享受 乡镇津贴和乡镇教师差
11、别化生活补助。(二)其子女报考州属各级各类学校,录取条 件。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对待;(三)在当地工作满20年以上者,按年工 资总额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6享受民族教育生活 补助十(二)在当地工作满15年以上者,自治 州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受奖励人员数,并保证足 额奖励金额。(财政建议)(三)连续从教满20年以上的融自治州 夬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 年以上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四)优先安排教师周转房或者保障性住 房。本条是关于教师待遇的规定。上位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2、根据本 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 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 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 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 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 贴”的规定对第三款进行细化补充;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教龄男性 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年的教师,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细化补充第四 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 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的规定细化 补充第五款。拟解决问
13、题:边疆和民族地区教师工作 条件艰苦,生活环境差,影响了教师队伍的 稳定,高水平人才引进难、留不住问题不同 程度存在。其他省市做法:1.喀喇沁左翼蒙古族 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二条:自治县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稳定教师队伍,保证自治县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2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 条例第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 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学校从事教育 工作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给予下列优 待:(一)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二)连续 从教满10年的教师,优先安排疗养和国家及 省级教师培训。(三)连续从教满15年的教 师,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连续
14、从教满25年的教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 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连续从教满30年的教 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四)连续从教满5年 的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时,享受少 数民族学生优惠政策。(五)优先安排教师 周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自治州对下列义务教 育阶段的农村户籍学生免收杂费和 教科书费:(一)边境一线村寨的学生;()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 困难学生。第十五条【学生权利】自治州对下列兴务(一)边境一线村寨的学生(二)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应的困难学生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家庭 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的学费、书费
15、、住宿费,并为其提供生活 补助。(-)户籍在南部县的农村户口初中学生, 被南部县普通高中公办学校正式录取,且在南 部县普通高中公办学校就读,给予免除高中三 年的学费。(二;州民族高中班面向户籍在南部县的 应届考生及北部县市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应届考 生招生,并给予学费、生活费、科书费补助。(三)建立长效机制,保障红河州户籍孤 残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 的补助资助。上述各次补助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 定。本条是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此条款涉及的内容,国家 政策已覆盖,结合实际调整修改拟解决问题:1.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培养 质量,减轻家庭困难学生和民族聚居地区学 生家庭负担,
16、畅通南部县考生到北部就读普 通高中通道2.固化现有典型经验,对有利于 推动教育发展的相关文件内容予以立法确认 和强化。其他省市做法: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 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四条:自治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家庭经济困 难的少数民族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的学费、书费、住宿费,并为其提供生活补 助。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对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少数民 族考生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由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中小学校民族班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招收家庭经济困难、 品学兼优的学生。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少数 民族困难学生生活
17、补助专款,补助的 范围是:(-)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的学 生;(二)民族部(班)的学生;(三)民族预科班的学生;(四)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农村户 籍考取大学本科的困难学生(限一次 性入学补助)。上述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学生权利】自治州人民政府设是:(一A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的学生;i民族部曲的学生十(四A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农村户籍考取大学上述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 定6建立完善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设立自 治州人民政府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助学专款,补 助范围和对象为红河州户籍下列学生:(-)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幼儿;(-)
18、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学生;(三)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的贫困 学生(限一次性入学补助)(四)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孤残儿及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补助资 助。上述各项补助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 定。本条是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此条款涉及的内容,国家 政策已覆盖,结合实际调整修改。拟解决问题:对有利于推动教育发展的 相关文件内容予以立法确认和强化。第五章投入与保障第十八条 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 区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企 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税收照 顾,并在贷款、财政资金、土地使用 等方面给予优惠。凡自治州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 捐赠款用于教育事业的,免
19、征一切税 费。第七见十七条【条件保障】边疆县和内地 边远山区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企业,凡自治州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用于 教育事业的,免征一切税费6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优先为民族地区的学校配置基础设施和教 学设备,配齐学科教师;对符合划拨用地目 录的学校勤工俭学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扶持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勤工俭学,兴办校办 产业。本条是关于条件保障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 作”;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 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 展勤工俭学和
20、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和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三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优先为 民族地区的学校配置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 配齐学科教师;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学校勤工俭学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扶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细化补充。拟解决问题:1.缓解学校财务过渡依赖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问题。2.开展劳动教育, 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其他省市做法: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中 等职业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和 实习基地,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习基 地以及为师生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按照 国家规定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
21、边 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中小学校的建 设,做到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适 用、安全,逐步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化、 规范化。第七十八条【校舍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 必须重视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中小学校的建 设,做到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适用 逐步达到办学条件标;住化、规范化6学校,校舍 施工安全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标准,学校投入使用必须具备办学 基本条件。本条是关于校舍安全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 持。”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 和章程;(
22、_)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 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的规 定进行细化补充。拟解决问题:校舍达标,校园安全问题。其他省市做法: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民族地区学校的校舍、场地建设、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装备应当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国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边疆县和内地边 远山区的教育事业开展下列支援:(-)建立希望学校;(-)救助贫困或者失学儿童、 少年;(三)培训教师和校长;(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五)其他形式的支援。第十七九条 【帮扶措施】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
23、当建立健全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薄弱 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北部县市城区学校、 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应当加大对南部县学校的 对口支援力度。南部县可以引进先进发达地区 高素质管理团队托管帮扶。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边疆南部县和 内地北部县市边远山区的教育事业开展下列支 援:发展农村学前教育;f救助贫困或者失学儿童、少年;救助本条是关于帮扶措施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 作”的规定细化补充。拟解决问题:南北之间、城乡之间、山 区和坝区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办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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