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章缓考与补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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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 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后生效。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考 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 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 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第十三条 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 考试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
2、,否则按第 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 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 试资格。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 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的其他考核环节不予缓考。第十四条 体育、军训及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 文)等实践类课程不能缓考,只能缓修或重修。对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在教师确 认学生已经完成实践环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笔试环节的缓考。创新研修、创新 实验、文化素质教育等选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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