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和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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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和箍一、居住权制度的基础理论(一)居住权制度的定义居住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有关居住权制度的设计是与婚姻家庭及继承紧密相关的,是保障家庭 成员生活质量的一类规定,其设立居住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无夫权婚姻中妻子和被解放奴隶等特殊人群的居住问题, 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以及社会保障性质1。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房屋的使用只限于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但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 施行,居住权开始合法地广泛应用。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是每个人生活的基础保障,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居住权,就是 当事人为了实现房屋利用最大化的需求,专门为特定人所设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的权利。现
2、实生活中关于居住权制度的案例比比皆是:张爷爷和王奶奶晚年黄昏恋,后重组结为夫妻,张爷爷名下有一套 住宅房屋,张爷爷立下遗嘱:该房屋由自己的儿子继承,王奶奶也同意他的做法。可是张爷爷不放心,王奶奶没有房屋, 要是张爷爷先去世了,儿子不让王奶奶住在房子里,这个现在悉心照顾自己的老伴岂不是要无家可归?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之相关规定,张爷爷可以在健在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即书写遗嘱,在遗嘱 中注明王奶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那么即使张爷爷先于王奶奶去世,王奶奶仍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张爷爷的儿子 也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都有法律保障。(二)居住权制度的特征1 .居住权具有物权属性我国现行
3、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内容属于物权编章节,物权具有支配和排他的性质,也就是说权利人在行使权 利时,可以对该标的物不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也可享有收益等权利,一般在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 任何人不得对该物权进行干涉。所谓居住权就是指把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房屋之上的一种用 益物权。居住权一般是在同一个家庭的成员之间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享有居住权主体资格的。2 .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生活住房属于自然人特定的权利需求,大多数的居住权设立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这就体现了居住权的人身属性,而其他的民事主体,例如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4、并不是以生活需求为出发点,所以不 能作为居住权的主体。另外,居住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享有居住权的人不能将该权利进行转让或者发生继承等,因此, 居住权的权利存在的期限原则上取决于该居住权人生存时间,但是如果居住权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与所有权人确定了 一定期限,则还是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3 .居住权具有无偿性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设置居住权是建立在双方具有婚姻或者抚养关系的基础上,通常具有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 基于此原因,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都是无偿的。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的所有权人通常不会让居住权人给付其居住期 间的一些费用,因此,居住权人也没有因为居住而去承担房屋维护、修理或者改造的费用。
5、但是,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 居住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居住权人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费用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否则就落入了租赁关系的范畴。(三)居住权制度的意义由于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编的规定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仅仅限于夫妻共有的那部分财产,因此很多夫妻 离婚后,会出现一方财产很多,一方财产很少的局面,所以为了不使财产较少的一方在离婚后陷入生存窘迫的局面,另 一方就需要对其提供帮助,但是如果要求房屋所有权一方直接转移所有权,现实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宗旨,同时也不符合“适当的帮助”的含义。二、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状(一)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施行的
6、民法典中涵盖的居住权内容包括六个条款,第一个是界定了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同时规定该权 利仅仅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生活需要、居住需要而占有和使用,不得用于收益。第二个是对居住权在设立过程中应当具有 的相关必备要件和要素进行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当约定住所、姓名、名称以及地址等,同 时,对于设立居住权的一些条件、期限等也应该进行约定。第三个是双方在设立居住权时,必须约定是无偿的,居住权 的设立必须建立在无偿的条件之上,同时,没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是无法设立的。第四个是明确规定了居住权不能转让, 也不能通过继承或者其他方式让与,另外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居住权的房屋进行出租或者进行一些
7、相关营利活动。第 五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当中约定居住期限届满时,居住权人便会丧失居住权,且当事人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去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第六个是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居住权不仅可以通过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来设立, 这实质上保护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综上,虽然我国直至2021年1月1日才将居住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通过上述条文可知,我国的居住权 创设条件、使用范围、限制条件等有非常大的创新,维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二)我国居住权制度的问题分析虽然我国法律中关于居住权的一些规定已经比较细致了,但是学界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认为居住权制度仍然存在 很多问题。首先,居住
8、权的取得方式过于单一。我国目前的居住权取得方式仅限于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取得,但在司法实践 中,有很多需要享有居住权的人得不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其取得方式应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法官自由裁量的 形式扩大化。其次,居住权的适用客体过于狭窄。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居住权制度仅仅是限于所有权人的房屋,但是实践中,一 些可以用于居住的酒店、商业住宅都可以作为居住权制度的客体,因此,其客体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再次,居住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居住权制度主要是解决了离婚弱势一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住 房问题,因此,其适用对象不够全面。婚姻关系当中的赡养、抚养关系当中的继承,都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是遗嘱等
9、 来进行保障,因此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专门为此设立居住权。最后,居住权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表述过于宽泛,不够 明确和具体,既然需要为当事人设定居住权,那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应当具体化,才能更好地执行该制度。三、域外居住权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一)大陆法系的居住权制度1 .德国的居住权制度德国通过两部法律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制度,一个是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具备物权属性的居住权;第二个是 在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这部法律中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是长期居住,才能享有居住权。因德国受古罗马的影响, 其将居住权定性为一种人役权,跟地役权相对应,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并
10、且前往登记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但是不能通过 继承的方式取得,这是与我国居住权制度不同的一点。另外,德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得转让居住权。2 .意大利的居住权制度意大利通过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将人役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居住权,并且明确了转让和继承居住权 的限制条件,以及设立居住权时候,居住权人所应提供的担保等相关规定。意大利关于居住权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规定 居住权人如果在20年内不行使居住权,该权利将失效。意大利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取得方式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当 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设立或者通过遗赠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另一方面是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取得; 最后一方面是时效取得方
11、式。(二)英美法系的居住权制度1 .英国的居住权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官的判例而产生,曾经在1947年,英国一位法官通过一起离婚案件,第一次给予了 一名离 婚女士在离婚后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的权利,后来,结婚住宅法中就规定了配偶一方可以通过地产登记获得居住权, 为其提供了基本人权保障。英国居住权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个特别之处就是英国讲究程序优先原则,所有权利实体的保 护都必须依赖于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如果想要获得某栋房屋的居住权,则必须提前向法院申请居住令。2 .美国的居住权制度在美国的很多州当中,都存在离婚时关于弱势一方获得居住权的条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如果获得孩 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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