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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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 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 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某某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和治理营商环 境的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 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 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价导向,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数字赋 能为牵引,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深化“
2、放管服”改革,优化 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各 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为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 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指引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 境第一责任人。评价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统一的一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 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 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融合共享,完善政务服务“一 网通办”全方位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事
3、项全流程网上办 理、移动掌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无人工干预智能秒批等。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实施开办企业 全程电子化,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实现市场主体申 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 开户登记等实行同步办理,开办企业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相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 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 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 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得违 背企业意愿限制其自由迁移。市和区、县(市)
4、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二)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三)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四)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 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 知义务;(五)其他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本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 享标准化及在政务服务中的共享应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 将政务数据资源向有数据共享需求的部门推送。政务服务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 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
5、编制本部门政务 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合法 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向社会开 放,相关政府部门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 产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数据资源。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开办 企业、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 子证照的应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逐步推行同步签发、 同步更新、同步注销,实现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 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实现电子印章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社区事务等领域 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 电子印章,推动部门业务系统
6、与电子证照系统互联互通。第二十六条 本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 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 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 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 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 外,涉及市场主体经营的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 前置条件。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 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 审定以及其他任
7、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各相关部门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 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本市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 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 权责,编制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办事指南和 承诺书样式,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 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除外。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时, 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
8、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即时办理。相关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公示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 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第二十八条 本市相关部门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 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 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 报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其书 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办理结果前补齐或补正的,办理部门 应当先予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市设定证明事项时,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 造成的影响,
9、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说明设定证明 事项的必要性,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未 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 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 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 步减证便民。第三十条 本市推行水电气暖网等“一站式”便民服务。 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 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行电子账单、电子发 票。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
10、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 办理水电气暖网的前置条件,且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 非必要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暖网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 设的,由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应 当允许容缺受理。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 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 知承诺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等公用事业服务单 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违法拒绝或者中断 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建 立水电气暖网供应可靠性的管制措施。第三十一条推进实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免予办理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
11、地划拨决定书、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等办理后续报建手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推动地块红线、出让合 同、缴费凭证等材料线上互通共享,实现土地首次登记“缴费 完税即发证工降低用地成本,对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改扩建面积不增 收土地价款,加强混合产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基础供 给。第三十二条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本市推行工 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清理审 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建立项目前 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分类细化 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分别优化审批流程,推 行工程建设
12、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 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 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雷击风险、地震安全性等 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 依据。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 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但国家、本省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 外。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 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名录,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豁免或者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可以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前置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取消
13、施工图审查或者缩 小审查范围,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开展监督抽查。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行政 许可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施工报建实 行告知承诺制。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且满 足规划条件后,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 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 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者聘请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内部监理,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 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深化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试点,探索
14、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 市带方案出让的工业用建筑项目、低风险工业用建筑项目以 及自用中小型民用建筑项目,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新出 让的居住用地住宅项目及新立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 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五条本市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税务服务,加快推进 智慧税务建设,推动“多税合一”申报及缴纳,充分利用已 有的信息共享资源,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 拓宽办税渠道,推行涉税事项清单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网 上办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事项实行一次办结。税务机关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减税、免税、 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完
15、善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创建“政 策找人”新型精准直达机制,主动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 人,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税收 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依法保障合法经营的纳税人使用发 票。实行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平台即可办理申领发票和税控 设备,实现电子发票“注册即用票”。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第三十六条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规定压缩不动产 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与税务、公安、 民政、社保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实施不动 产登记、交易和缴税、水、电、气、暖、网办理一窗受理, 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16、机构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利 用智能审批技术,实行智能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查询。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 登记同步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后企业可以 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查询不动产 登记资料和地籍图、宗地图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免费 提供网上查询、现场查询和自助查询服务。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 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受理。第三十七条本市强化政府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建 立专门的政企沟通渠道,提升受理、转办、办结、研判、督
17、办等工作质量和智能服务水平,服务市场主体相关营商环境 的政策信息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相关困难协调处置。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采取 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立健全市区联动的企业 服务机制,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免费的咨询、 指导、协调服务。第四章公共服务第三十八条 本市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一带一 路”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 通、经贸、金融、生态环保及人文交流领域的合作。加强某 某国际陆港建设,构建“一港多区”模式,通过中欧班列不 断开辟新的国际物流通道,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 促进要素便捷流动。建立适应总部机构和研发中
18、心运营的差异化营商管理服 务体系。鼓励各类企业在沈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 与本市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和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建 设密切相关的跨国企业、国际组织落户本市。第三十九条本市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 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 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 据采集标准化,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建立数据交易制 度,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 定价机制,保护数据产品所有人、使用人依法获得数据产品 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园区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制 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产业平台、工业园区等招
19、商计划, 以及重点招商对象、招商项目进展、土地供应情况等信息, 并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 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 业、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等政策咨询和代办 服务。第四十条本市大力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 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 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 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相关部门和单 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
20、及国家政 策资源,以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 宜居的为目标,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举 措。第六条本市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将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标准和机 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 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 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
21、 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 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 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发挥国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 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 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 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 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积极构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破除生产要素 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建立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 推动资本、人才和
22、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 业生态链;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 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第四十一条 本市应当强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强投资促进 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 制。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对所有项目 提供均等服务。提升外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 制定外商服务指南等外商投资指引性文件,对重点外资企业 进行动态跟踪并提供针对性服务。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 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 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推进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多元、高
23、效、 便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协同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允许在无法核实外籍当事人身份、外籍调解员、仲裁员选任 资格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前提下,先行尝试引入到仲裁机构 中参与多元解纷工作。第四十二条 本市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 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完善的信用承诺制度, 在相关平台上将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的情况作为公共信 用信息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目录,明确数 据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 产品的使用范围;推进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 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 息。第四十三条
24、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 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大数据建设,建立人才区块链 支撑平台、人才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管理平台,提升 人才服务业的精准服务能力;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 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 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急需职业和工种的 人才培训计划,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训体系”,培育技艺精 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匠队伍;鼓励和支持 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完善首席技师认定、聘用和考核等 机制。探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 港,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地区创新创业。探索制定外籍“高精 尖缺”人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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