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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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以压缩天然气(含煤层气)为燃料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车用燃气设施是指燃气汽车所使用的气瓶及附件、燃气专用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燃气加气机等。 第三条 车用燃气设施的安装、检验、使用和汽车加气应当执行本办法。
2、 第四条 对车用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汽车的登记备案;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管理指导,市燃气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管理;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
3、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依法监督。 第二章 安装与维修 第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更换车用气瓶及附件。 外地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从事气瓶安装的,应当具有固定的安装、维修场地,具备许可所需的基本条件,并持安装许可证及省质监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到市质监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外地单位不得在我市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维修业务。 第六条 从事车用气瓶的安装、维修、检验、充装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 第七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
4、当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及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安装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或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气瓶。所使用的燃气专用装置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 汽车加装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后,安装单位应按照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在发动机舱内或充气阀附近安装耐用铭牌。 第十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须经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完成的车用气瓶进行抽真空或惰性气体置换封存
5、。负责对燃气汽车使用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的合格证、车用气瓶监督检验证、安装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维护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交付使用者。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二条 车用气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二年进行一次。 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首次检验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 气瓶在使用过程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从取得气瓶使用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车用气瓶的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气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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