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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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所列的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了省内各级政府核准机关的权限。目录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目录之内的重大
2、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我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全省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省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和开工报告的批准程序。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参照国家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写。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七条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应附招标事项核准内
4、容。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分级管理规定,由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为方便项目单位办理相关预审手续,应项目单位的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须对所编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核准程
5、序 第十条核准申报程序应采用逐级初审的原则进行。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时需参考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经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省直企业(含省直属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附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
6、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
7、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或征得公众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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