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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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 2 0 1 0 ) 2 3 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 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以建质(2011) 1 1 1号 文发布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共1 5条,主要内容如下:1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 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
2、场所。2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 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 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 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3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 5 % o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 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 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 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 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4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 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 出时的日常工作。5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 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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