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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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主讲人:周良金主讲人:周良金合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合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时间:时间:2008-112008-11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一公务员法总论一公务员法总论 (一)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 1、规范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管理 2、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3、加强对公务员监督、加强对公务员监督 4、提高公务员素质,促进勤政廉、提高公务员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政,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一、公务员法总论一、公务员法总论 (二)立法原则(二)立法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3、任人唯贤与德才兼备的原则、任人唯贤与德才兼备的原则 4、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的原则 5、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的原则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一、公务员法总论一、公务员法总论 (三)公务员的范围(三)公务员的范围 1、判断公务员的标准、判断公务员的标准 (1)依法履行公职)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二是
3、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员。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一、公务员法总论 (三)公务员范围 2、具体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5)审判
4、机关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这造成了党政不分,社政不分,使得公务员队伍比较混乱,不方便公务员的管理。同时加大了国家财政的支出,实质上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一、公务员法总论 (三)公务员范围 3、关于“参公”的问题 公务员法施行后,原来参照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已纳入公务员范围,只有群团机关、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对于这部分人员公务员法106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5、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职或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二、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
6、二)权利 5、对机关和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法一般知识三、公务员管理 (一)进口管理 1、考试招录管理 (1)适用的职位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2)主管机关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3)招考条件 积极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
7、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消极条件: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4)招考程序 (一)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二)招录机关根据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三)组织考试,(四)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五)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具体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5)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8、。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2、聘任招录管理 (1)适用的职位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上述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2)聘任的方式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3)聘任合同的签订和内容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
9、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4)试用期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3、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1)竞争上岗。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2)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公务员法一般知识的讲座 (二)职务与级别管理 1、公务员职位分类和具
10、体职位的设置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2、公务员职务 (1)类型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2)职务序列 一是综合类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二是非综合
11、类职务序列 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3、公务员级别 (1)设置依据: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2)警察及其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设置公务员法一般知识的讲座4、公务员职务任免方式 一是选任制 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二是委任制 是由任免机关以委托任命的形式让被委托人担任一定职务。委任人与被委任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5、职务升降 (1)晋升 一是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 工作能力 文化程度 任职经历等 二是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12、,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2)降级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选。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6、公务员职务交流 (1)交流范围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2)交流方式 一是调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
13、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二是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三是挂职锻炼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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