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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务员职位分类1当代人事管理有两大支柱:一是选拔人才,一是职位分类,二者缺一不可。怀特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工作的起点,也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基础。魏洛比2主要内容一、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涵义二、各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三、公务员分类制度的评价四、我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3一、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涵义 是指将公务员按其性质、责权范围、隶属关系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分门别类,确定名称,评定等级,制定操作规范的全部程序。4、品位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主要是以人为对象进行的分类,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和身份,从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特点:官阶与职位不统一。以官阶标志确定相应的工资报酬。典型国家:英国、法国5、
2、职位分类制 职位分类是将职位按其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成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典型国家:美国、加拿大等6二、各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一)英国的品位分类制、初建时期()年枢密院令:高级文官低级文官7、发展时期()高级文官(第一级)低级文官(第二级)成年级学童级中间级()行政级执行级事务级助理事务级年年8(二)美国的职位分类制 1、酝酿时期(18361923)起因:1836年联邦政府300名雇员就分配与工作不平问题,向国会提出要求改善待遇的请愿。92、推行时期(19231949)1923年国会通过“职位分类法
3、”专门及科学职务类(7)次专业职务类(8)事务行政及财务职务类(14)保管职务类(10)低级事务及技工职务类(5)五类44个等级10 3、改进时期(19491978)职位分类总表(GS):18等技艺保管分类表(CPC):10等11三、公务员分类制度的评价 1、品位分类的特点:(1)职类划分较简单(2)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3)官、职相对分离思考:实行品位分类制的历史社会原因122、品位分类制的优劣优点:1、简单易行2、易流动,培养通才3、重视教育背景4、强调年资,有利于队伍稳定5、官、职分离使公务员具有安全感缺点:1、分类不系统2、轻专才3、轻能力4、不利于调动积极性5、无法实现同工同酬13
4、3、职位分类的特点:(1)规范化的系统分类(2)职等与官等合一144、职位分类制的优劣优点:1、规范化的系统分类有利于选拔人才 2、为考核工作提供客观标准 3、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 4、有利于培训 5、有利于合理定编 6、职等与官等合一,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缺点:1、职位分类方法非常复杂 2、由于强调专才,因此不利于公务员的调转流动15四、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一)我国职位分类工作的程序 1、职能分解:明确机关内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层层进行分解,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务。162.职位设置: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负荷。173.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
5、书是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1、职位名称 2、所在单位(职位代码)3、工作项目 4、工作描述 5、所需知识和技能 6、工作标准184.确定公务员的级别:(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决定了应该对应的级别范围 (2)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工作难易程度 (3)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19(二)定岗 定职(衔)定级1.类别划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官、检查官、警察类公务员。202.职务设置:根据公务员承担职责性质,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系列”(10个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系列(8个职务层次)”。具体包括2
6、1领导职务系列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部长 省长副部长 副省长司长 厅(局)长 市长副司长 副厅(局)长 副市长处长 县长副处长 副县长科长副科长22非领导职务序列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2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之间的对应关系非领导职务序列领导职务序列相互对应关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24无职务公务员科员办事员253.职级(级别)设置: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确定。暂行条例中个级别,公务员法中要求多增设级别。26职务对应的级别(老规定)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 国
7、务委员:二三级部长 省长:三四级副部长 副省长:四五级司长 厅(局)长 市长:五七级副司长 副厅(局)长 副市长:六九级处长 县长:八十级副处长 副县长:八十一级科长、主任科员:九十二级副科长、副主任科员:九十三级科员:九十四级办事员:十十五级27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级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三至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四至五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五至七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28七至十级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九至十二级科长,乡(镇)党委书记;九至十三级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九至十四级科员,干事;十至十五级办事员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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