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监理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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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架 一、法律一、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主席令形式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实施布实施 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实施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实施 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如由建设部发布的建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如由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令等;设部令等;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刑法 (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51号、号、2006年年6月月29日)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91号、号、1998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70号、号、2002年年1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21号、号、2000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28号,号,1995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一、法律一、法律6中华人民共和
3、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4号号 1998年年9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22号号 1989年年12月月26日施行)日施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58号号 1996年年4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77号号 1997年年3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32号号 2000年年
4、4月月29日施行)日施行)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279号、号、2000年年1月月30日施行)日施行)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93号、号、2004年年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30号、号、2008年年10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93号、号、2007年年6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97号、号、2004年年1月月13日施行)日施行)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47号、号、2006年年4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1号、号、2000年年8月月25日施行)日施行)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58号号 2007年年8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6号、号、2001年年1月
6、月17日施行)日施行)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43号、号、2006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建设部第128号令,号令,2004年年7月月5日实行)日实行)7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第(建设部第66号令,号令,1999年年2月月3日施行)日施行)8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号令,2006年年11月月22日施行)日施行)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7、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1号、号、2000年年8月月25日施行)日施行)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66号、号、2008年年6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件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建建2000211号、号、2000年年9月月26日施行日施行)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建市建市2002189号、号、2002
8、年年7月月17日施行日施行)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记录管理办法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建质建质2003113号、号、2003年年6月月4日施行日施行)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建质2003162号、号、2003年年8月月5日发布日发布)5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 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建质2003167号、号、2003年年8月月15日日)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建质2005184
9、号、号、2005年年10月月13日)日)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 若干意见若干意见 (建市(建市 2006248号)号)(2006年年10月月16日施行)日施行)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11、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建质200
10、4213号、号、2004年年1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12、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 (建办监(建办监200221号、号、2002年年3月月27日施行)日施行)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建市监函建市监函200728号号 2007年年5月月28日日1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16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
11、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建质200382号)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 (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51号、号、2006年年6月月29日)日)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
12、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金。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2 个要件:个要件:在质量验收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质量验收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
13、程监理单位监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14、的,有权要求建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15、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合同的约定履
16、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
17、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279号、号、2000年年1月月30日施行)日施行
18、)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
19、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
20、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
21、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八章第八章 罚罚 则则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处工程合同价
22、款2以上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
23、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以上4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
24、条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25、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93号、号、2004年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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