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实务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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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第一讲讲 法院与法官法院与法官【课程说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条文本身看是比较好理解的,任何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能够大概掌握。但是,民事诉讼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技巧性的工作,文本化的民事诉讼法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并不像法律文本本身那样简单,其中有许多惯例、潜规则、技巧。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掌握法律文本的本身是不够的,还必须懂得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在普遍重视程序的今天,对民事诉讼程序实务的掌握尤其重要。要知道,运用实体法赢得诉讼是“力量型击倒”,赢的理所当然;运用程序法赢得诉讼是“技术性击倒”,赢的更加精彩。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就是要在学员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基础上,介绍
2、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程序适用的实务性问题,一方面教会学员办案,另一方面也向学员传授一些办案的技巧,为学员走向法律职业奠定基础。【教学目的】民事诉讼以人民法院为发生地,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和法官都是民事诉讼的中心,是律师和当事人需要面对、打动的对象,搞清楚法院和法官的问题,才能在诉讼时做到知己知彼。在本章中,我将重点介绍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权力分布状况、法官的职权等问题,希望通过上述问题的介绍,让学员对我国的法院和法官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一、法院一、法院1.法院的设置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全国设立一个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一并直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行政级别为正
3、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一个高级法院,行政级别为正局(厅)级。每一个地级市、包括副省级的省会城市设立一个中级法院,值得说明的是,有三个直辖市有不止一个中级法院,北京有两个、上海有两个、重庆则有六个,在一般情况下,中级法院的级别为正处级。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的区、县都设立一个基层法院,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值得说明的是,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这四个直辖市中,由于一个省级城市只有两级人大,而法院的行政级别是与各自人大的行政级别相对应的,而直辖市的区的行政级别为正局(厅),故此直辖市的区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同时,按照惯例,每一个法院的正院长及其常务
4、副院长的行政级别是要高配半级的,例如,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其正院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局(厅),常务副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正处,而一般的副院长的行政级别则是副处。可见,同是副院长,在行政级别上是有差异的。同时又可见,我国法院的行政色彩是非常浓厚的。2.各级法院(1)基层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则,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故此,基层法院是我国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由于基层法院一般设置在县,管辖广大农村地区,为了便于群众诉讼,基层法院之下还设立了一些派出法庭,称人民法庭。派出法庭代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判决书上的公章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当事人上诉对象为中级法院。(2)中级法院:中
5、级法院是四级法院中地位最重要的一级法院,因为 90%以上的民事案件一审在基层法院,换言之,中级法院是 90%以上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同时,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是集中管辖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案件等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中级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极少,主要审理二审案件。但高级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很强,一旦高级法院针对某个问题作出某项判决,该判决对辖区内所有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在诉讼中注意收集辖区内高级法院的相关判例是非常重要的。(4)最高法院:迄今为止没有一审民事案件,所有最高院的二审判决都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法效力。(5)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法院的
6、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往往会成为上级法院辖区内的审判通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上级法院不是不会改,而是改得很慎重,毕竟下级法院的成绩好坏是算入上级法院之内的,为了照顾成绩,也碍于脸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的发、改非常慎重,一般需要庭长审批,所以,放弃一审打二审的想法不太现实。3.法院的内部设置(1)两个最高机构:一个是院党组或者院党委,由全体党员院长及政治部(处、科)主任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法院内部除审判外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人事任免;另外一个是审判委员会,由全体院长、个别资深庭长或者研究室主任组成,其中,中级法院以上的刑庭庭长肯定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审委会对案件的判决、再审的决定
7、等与审判有关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可以说,无论是独任法官还是合议庭,都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真正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委员会。(2)几个非审判业务部门:政治部(处、科),主管人事、党务,正职主官相当于副院长级别,党组成员。办公室,管理法院的财政、接待、车辆调度等事务,权力非常大,主任单独走行政序列,可以没有法官资格,且必须为院长所信任。研究室,实际上是法院的秘书班子,承担大部分的文秘工作,中级法院以上的研究室还承担一定的调研、规则起草工作,作用的大小视院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而不同。法警队,管理法警。(3)业务庭: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分派案件,决定案件具体分派到哪一个业务庭,哪一个法官手中。刑庭:
8、审理刑事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可能划分为刑一庭、刑二庭等,划分的依据可以是辖区,也可以是审级。民庭:民间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破产案件等案件均有民庭审理,依审理案件的类别不同分别由民一、二、三、四、五庭审理。民庭的数量各法院不一。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较为清闲,往往人手较少,其法官在极度清闲是往往被其他业务庭借调。审判监督庭:决定是否再审,但最终决定权往往在审判委员会手中。执行庭:也称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二、法官1.什么是法官在这里,我们将从通常意义上来解释什么是法官。所谓法官,就是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工作人员。抛开法官等级不论,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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