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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王建全两当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
2、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3、工作。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预防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
4、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
5、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
6、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
7、保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
8、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
9、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
10、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第四章激励措施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11、,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
12、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
13、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
1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
15、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16、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17、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与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与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
18、人都有保护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境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19、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
20、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200
22、52005年年1212月月29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2005年年1212月月29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62006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畜日起施行。畜牧法施行后再没有颁布实施细则或配套法律法规。牧法施行后再没有颁布实施细则或配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畜牧法释义,本条是关于
23、畜牧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畜牧业与农业生产的其他方面以及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平衡发展,为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本法对畜牧业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职权包括: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审核发放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
24、管理;组织收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制订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销售种畜禽的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本法还明确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从而实现保护畜禽
25、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畜禽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本条是关于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畜禽养殖的粪尿、污水、臭气等废弃物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对生活饮用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居住环境等造成严重的污染破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是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划定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域,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26、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27、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二条规定,即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28、、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4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29、、第三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5 5、20162016年年1010月月1919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2016144144号)文件中规定:号)文件中规定: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将畜禽养殖污染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互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防治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0、,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互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养殖场,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养殖场,要依法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体系,强要依法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体系,强化监督监测,并及时公布监督信息,督促养殖场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自行监测,化监督监测,并及时公布监督信息,督促养殖场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加强水质监测和
31、污染物溯源分析,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区域,要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物溯源分析,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的具体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加大整治力度。的具体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加大整治力度。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中对防治畜禽养殖污规定:“结合全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等参与)。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等参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O(_)OO(_)O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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