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保护宣导-日新国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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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及少年保護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知能研習輔導知能研習主講人:日新國中 校長 吳國彰第一页,共四十三页。兒少保護概念1.1.兒少保護對象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2.2.兒少保護內涵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共竟其功。第二页,共四
2、十三页。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迷思:家庭暴力不會經常發生,即始發生也不會惡化。事實家庭暴力具有隱密性,發覺不易,在被視為家務事的社會觀念影響下,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遠大於通報或求助呈顯的數據。迷思二:施虐者通常沒有成就或社會地位,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事實施虐者中不乏工程師、醫生、律師或企業家等專業人士;也有許多施虐者只在家裡施暴,在其他場合卻可能表現得溫文有理。迷思三:不打不成器,管教都是為了孩子好。事實施虐者的非理性行為通常與子女的行為無關,往往是因為無法妥善處理本身的情緒與壓力。3第三页,共四十三页。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未滿18歲兒童、
3、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假设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依相關條文並通報之。4第四页,共四十三页。(二)家庭暴力防治法 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5第五页,共四十三页。(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
4、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偵辦。6第六页,共四十三页。(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7第七页,共四十三页。(五)少年事件處理法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
5、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8第八页,共四十三页。(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9第九页,共四十三页。(七)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通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假设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
6、10第十页,共四十三页。11法定責任通報 (一)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
7、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十一页,共四十三页。12法定責任通報 (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十二页,共四十三页。13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
8、、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十三页,共四十三页。14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十四页,共四十三页
9、。15法定責任通報五通報方式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十五页,共四十三页。16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個案心理支持與陪伴醫院驗傷、醫療照顧警察局(協助驗傷與採證、詢問與調查)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0、醫療服務、保護扶助、暴力防治)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通知家長/監護人(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二、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進行校園平安事件通報如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啟動調查處理機制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第十六页,共四十三页。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1)我不知道小孩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不需要先跟父母求證?按照經驗法則,孩子不會無端說出遭父母虐待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孩子的根本態度。父母通常不會承認有虐待行為,多數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通報前詢問父母,無異加深孩子求助的困難處境,老師也更容易在通報後被指責為告密者,可能更加惡化
11、親師關係。17第十七页,共四十三页。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2)我對孩子的受虐情節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才適合進行通報?覺察孩子的外觀穿著、有無傷痕,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老師有責任通報的法定義務,案件調查是兒保社工的責任。信任關係愈深,兒保社工愈能瞭解孩子的受虐過程與細節。18第十八页,共四十三页。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3)責任通報為什麼要求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通報不行嗎?老師屬於法定責任通報人員,違反者可處予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電話通報或匿名通報難以確認釐清行政責任。依兒童及少年保護及通報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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