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医疗纠纷法律实务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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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医疗纠纷疗纠纷律律师实务师实务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医疗纠纷现状及案件特点2.现行医疗损害责任体系的二元化结构3.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选择4.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5.医疗损害案件的技术鉴定6.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7.医疗损害赔偿及计算8.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9.非法行医相关问题一、概述一、概述1.现状: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尽管相关部门为缓解医患矛盾做了诸多努力,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矛盾并未趋于缓和,恶性案件仍时有发生。纷争何时终结? 医患江湖 谁是弱者?2.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1)高度的专业性: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各种新的诊
2、疗方法、手段出现,导致医疗行业内部分工高度专业化,而患者一方往往缺乏相应专业知识,在案件处理中处于专业劣势。2)审理难度大:医学知识的专业性,法官难以根据自己的知识就案件的事实进行实体判断,往往需借助相关鉴定结论。审理中又往往出现多个相互矛盾或差别较大的鉴定意见,法官难以认定。3)周期长:医疗案件审理往往按年计算,复杂的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等等。证据的判断、采信必然建立在复杂的鉴定基础上。大多数案件都难以在审限内审结。二、现行医疗损害责任体系的二元化结构二、现行医疗损害责任体系的二元化结构1.医疗损害责任诉由的双轨制:在选择侵权法作为请求权法律
3、基础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在案由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将其区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原因是 2003 年 1 月 6 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赔偿标准的双轨制30 年来,我们国家行政法规始终坚持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限制原则,而不能使用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 年)中规定了一次性赔偿标准:如天津的“实施细则”规定,一级事故补偿 30004000 元。尽管当时工资水平较低,但此赔偿显然
4、使患者损失得到全面救济。后来法院的判决不断地突破办法中关于赔偿标准的限制。02 年 9 月 1 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仍然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予以限制,没有摆脱卫生行政机关偏袒医疗机构的嫌疑。04 年 5 月 1 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出台,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条例。3.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双轨制很长一段时间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是独家的医学鉴定,办法规定由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实施鉴定,条例后规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 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按照,
5、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 过错司法鉴定并存,医疗机构多主张者,而患方多主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三、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选择三、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选择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起诉的案由曾经多种多样,如“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服务合同”、“医患合同纠纷”、“医疗产品质量纠纷”等等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事案
6、件案由规定中涉及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主要有两项: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之诉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违约之诉二者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医疗违约之诉采用无过错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之诉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2.举证责任不同:违约之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侵权之诉中,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赔偿范围不同: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4.诉讼时效不同。违约之诉
7、诉讼时效为 2 年,医疗侵权之诉诉讼时效为 1 年。四、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四、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第 1 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上述规定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以下含义: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首先应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损害。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达到了表现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方转移,由医方反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
8、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3)举证责任转移的依据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有距离证据最近或者实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2.患方的举证责任:1)证明医患关系存在2)证明损害后果3)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的方法通常是提交病历资料,申请鉴定。3.病历的证明效力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等。一份完整、真实的病历可以真实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病历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价值和意义。现实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
9、医疗机构第一件事往往是查看病历记载是否完善,甚至抓紧时间完善。4.病历证明效力:一份真实、完整的病历,其本身仅能反映诊疗过程,而不能当然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仅提供病历,而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鉴定申请,仍就是未完成举证责任,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五、医疗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五、医疗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各级医学会根据条例等规定,医学专家或法医学专家,运用专业知识、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2)机构:条例第 21 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
10、、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3)医疗事故分级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主要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
11、。4)程序:受理三种提交鉴定材料-病历材料;陈述、答辩意见等抽取专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鉴定实施-鉴定会出具鉴定书内容:当事人情况;鉴定材料、鉴定过程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级;诊疗护理建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经说明理由。再次鉴定的提起-十五日内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1)概念:是由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目的: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机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登记设立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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