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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权利与证券一、证书与证券1、证书2、证券(金券、资格证券、有价证券)3、证书与证券的区别二、证券上的权利特点三、权利的证券化什么叫权利的证券化?权利证券化的作用:有价证券的特色有价证券的特色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与证券相结合2.使权利义务的履行迅速、简便而又易行使权利义务的履行迅速、简便而又易行3.转移权利方便安全转移权利方便安全4.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5.信用手段信用手段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三、有价证券的特色票据概述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是发票人发行的由付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也可以说详细一点,定义如下:票据是发票人约定
2、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与收款人的票据。本票为出票人允诺到期日有自己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为发票人委托(指示)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也是委托支付票据。所以英美均以支票为汇票之一种。第二节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支付工具票据代替现金为票据最古老的作用,不论付款、收款和异地送款,都可以用票据以免用现金之烦,而且极为安全。票据发挥其作为流通证券的作用,几乎与货币无异。思考题:和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有何区别?信用工具作为信用证券,扩大信用。学者为此种
3、作用为人的信用之证券化。有几种情形,一为延期付款,一是贴现,一为担保借款。结算工具国际贸易重用为结算工具。现代票据交换制度即根据票据结算作用而建立。第三节票据在证券法上的性质(一)完全的有价证券(二)无因证券(三)文义证券(四)要式证券(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是否可以发生分离为标准,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和权利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分离,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占有和提示证券,为不完全证券。反之则为完全。(二)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票据是真的,不需要审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即为什么持有这个票据。交易人完全根据票据的记载进行交易,和货币一样。(三)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之内容,完全依
4、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不能因票据上所未记载的事由而受影响,所以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债务人)必须按票据上的文义负责。()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均有规定,故为严格的要式证券(股票、公司债券等虽然也有法定记载事项,欠缺不一定影响到证券的效力)第四节票据法的特点现代票据制度的要求是从各方面促进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与信用手段的作用。为此票据法一切规定希望都集中于两个目的,一是支付的简易与安全,一是流通的方便与迅速。在此要求下,票据法具有以下特点:技术性强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后具有严格的技术性。强行性票据法的规定均为强行规定。统一性各国票据法趋向统一。第二节票据法的调整对
5、象因票据的发行而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法上的关系,其中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指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凡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凡在票据上签名为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即负一定义务。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利。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二、前手与后手三、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本票本票当事人A-B-C-D-出票银行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F(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支票当事人A-B-C-D-出票银行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X(付款银行)F(保证人)第二
6、债务人票据关系人(票据债务人)票据权利人现金支票票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诉上海天益工贸公司等票据纠纷案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持上海界龙浦东彩印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持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签发、承兑的汇票一张向中国工商公司签发、承兑的汇票一张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申请贴现,汇票背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申请贴现,汇票背面由被告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签章,并注面由被告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签章,并注明明“我厂愿为本笔商业汇票作担保我厂愿为本笔商业汇票作担保”。原告同意贴现。后工行虹口分行提示付原告同意贴现。后工行虹口分行提示付款,发现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存款不款,发现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存款不足足。问:几位当事人,
7、有何法律关系?票据发行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票据保证关系票据付款关系二、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返还关系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票据法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二、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返还关系2、票据不获付款,承兑汇票不获承兑而要求返还的关系。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诉河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周口地区棉麻公司票据纠纷案南周口地区棉麻公司票据纠纷案江苏银都棉麻公司因业务往来,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
8、人是周口棉纺织印染厂;收款人是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后来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江苏银都棉麻公司。江苏银都棉麻公司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江苏大丰农发支行”委托收款。但签章人为中国银行。致使该汇票不能如期承兑。1999年元月,江苏银都棉麻公司与票据收款人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协调此事,并将该票据原件交给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江苏银都棉麻公司交我公司承兑汇票壹份,票号01555782。由于中国银行责任,汇票无法承兑。为了协调双方关系,也考虑汇票第一手属于我公司,我们愿意与有关方面协商,帮助江苏银都棉麻公司追回壹佰万元欠款。事后,周口地区棉麻公司以银行将汇票收回无法返还为由,拒
9、绝返还该汇票原件。故酿成该纠纷。问: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周口地区棉麻公司的诉讼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周口地区棉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求是什么?二、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返还关系3、不法占有人的票据返还关系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二)票据赔偿关系1、不获付款被追索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1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未及时通知时的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某甲为了购买货物一宗,向某乙开出汇票100万元,约定由某丙承兑付款,某乙将汇票转让给某丁,告知其到期后及时提示付款.
11、到期后,丁提示付款,丙无力支付.丁于一周后方告知乙汇票不获付款.乙此前一日已经将货物全部发给甲.甲收到货物后失踪.(三)利益返还关系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000年12月,某家具有限公司向某木材经营部出具了一张22万原料款转账支票。木材经营部业主陈先生将该支票存入银行委托收款,不料银行第二天却以支票是空头为由退票。2002年11月,陈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家具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8日开具22万元木材款支票是空头的,家具有限公司承诺于2001年11月12日还款,但至
12、今未付,故要求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家具有限公司称,支票空头,陈先生应在6个月内主张权利,现其起诉已超过法院保护期限。问题:陈先生有无权利,何种权利?三、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原因关系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原因的类型支付货款,租金,合同定金。赠与。继承等。1、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完成,则出票人,背书人仍将承担票据责任。2、记载的内容和原因关系中的内容不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然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关系的分离3
13、、只要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以按照依照票据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不需证明原因,债务人也不必审查原因。4、(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牵连(1)在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的效力直接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牵连(2)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对抗前手的抗辩事由,也可以对抗持票人。2、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牵连(3)
14、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也不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解释: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
15、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我国的法律实践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解释: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票据资金关系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资金供给关系。1、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的分离1、一经承兑,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者出票人未能按约提供资金,付款人仍
16、然要承担付款责任。2、即使已经有资金关系并且资金充足,付款人没有承兑的,不承担票据责任,仅是违约责任。3、出票人不得以提供了足额资金为由,拒绝行使追索权。4、没有资金的,出票人也可以签发票据,但是支票除外。5、没有资金的,付款人也可以自愿承兑或付款。资金关系的牵连1、已承兑的汇票中,出票人作为持票人向承兑人主张权利的,2、支票中的资金充足要求。我国的法律实践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三)票
17、据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接受票据达成的协议关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后,尚须就授受票据有所约定,即对票据之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达成合意。这种合意称为票据预约。所以先有原因关系,在有票据预约,然后根据票据预约发行票据。票据发行后才能发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关系,并不能直接发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的有无与己发行的票据的效力无关,仅能成为直接当事人间的抗辩事由。票据预约是票据行为(发票或背书)的原因,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的履行,但票据行为是否遵守票据预约,对票据的效力也无关。思考案例厦门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第厦门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第2羊毛衫厂票据纠纷案。羊毛衫厂票据纠纷案。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与中国银行利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与中国银行利津支行票据兑付纠纷上诉案。津支行票据兑付纠纷上诉案。司法真题2005卷3题31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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