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法律实务最新税务争议疑难案例解析(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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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最新税最新税务务争争议议疑疑难难案例解析(二)案例解析(二)引言:新形势下不断增加的税务执法风险引言:新形势下不断增加的税务执法风险2012 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调低为 7.5%,这是中国 GDP 预期增长目标八年来首次低于8%。而从 2012 年近几个月统计来看,各地的财政增收速度明显回落,可以设想,税务稽查力度会有提升。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也明确提出 2012 年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依然要求高,任务重。税务稽查新形势税务稽查新形势税务稽查新形势税务稽查新形势。税务人员征管面临的刑事风险税务人员征管面临的刑事风险税务人员征管面临的刑事风险税务人员征管面临的刑事风险:20
2、05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全国检查机关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查办涉税渎职犯罪案件中,玩忽职守罪占整个涉税渎职犯罪的 58%。玩忽职守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税务人员可能“不知不觉”触犯刑法。玩忽职守罪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留给司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涉税司法判例中,玩忽职守罪有成为“口袋罪”的倾向。税务征管引发行政诉讼风险税务征管引发行政诉讼风险税务征管引发行政诉讼风险税务征管引发行政诉讼风险:各地频频出现税务机关由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决定的案例。伴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对象涉外因素增多、境内外投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税收征管的技术性已经
3、对税务征管人员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本次课程主要内容本次课程主要内容1.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法律实务解析2.税务人员行政诉讼法律风险实务解析3.对税务征管工作的启示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法律实务分析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法律实务分析一、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法律及文件规定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三、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四、玩忽职守罪的“此罪”与“彼罪”五、金华、南宫等重大案件对税务领导干部的启示六、典型案例:北京某税务所长路某、科员丁某玩忽职守案1.11.1 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法律文件规定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法律文件规定1987 年 8 月 3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印发“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
4、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397 条第 1 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 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7 人以上,或者轻
5、伤 10 人以上的;2.导致 2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 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
6、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 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1.21.2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就税务人员而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从事税务征管的国家公务人员。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四百零五条以特殊税务渎职犯罪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因此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若符合以上条件的,则按特殊税务渎职犯罪来追究。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
7、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而既然认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就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税务人员客观方面:税务人员“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
8、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犯罪,并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当以立法法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级税务机关某些规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规范文件为准。客观方面: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行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是偶然的关系或“一果多因”的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涉税犯罪虽然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活动在逻辑上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不构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国
9、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应由违法分子承担而不应由税务人员承担。偷骗税的问题有些可防范,有些是不可防范的,税务干部即使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也不能完全杜绝和防范偷骗税的发生,也不能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百分之百不被虚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活动。具体到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而言,其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1.31.3 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罪的“罪罪”与与“非罪非罪”玩忽职守行为可能触犯行政管理规范受到系统内部处分,也可能受到行政复议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改变。然而若将玩忽职守行为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则属于刑罚概念,会使当事人遭受最严厉的处罚。因此,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10、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是由党政纪律及规范来调整,只有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导致发生严重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或者当事人已尽了有关的职责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1.41.4 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罪的“此罪此罪”与与“
11、彼罪彼罪”刑法中规定的税务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很多,既包括税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侵权犯罪,也包括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的范畴,除了玩忽职守,渎职类犯罪还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尤其刑法第 404 条、405 条明确规定了特殊税务渎职犯罪。第 404 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405 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
12、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界定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需要,如果符合以上特殊渎职税务犯罪的,应该按特殊罪名认定。1.51.5 金华、南宫等重大案件对税务领导干部的启示金华、南宫等重大案件对税务领导干部的启示近年来,与浙江金华、河北南宫等重大税案相伴的,往往是重大税务人员的渎职案件。以金华税案为例,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王金余、原金华县
13、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原金华县国税局副局长吴樟贤、曾任县财税局局长的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周建平等,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金华税案中,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不顾国家税法规定,把“引进税源”作为发展本县经济的“法宝”,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片面强调地方利益,放松税收管理,放任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金华、南宫等税务大案对于县市级以上的主要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有以下教训:第一,地方招商引资及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不能违反税法规定。比如一些地方制定的无法兑现“土政策”,任意放大国家税收优惠口径,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税务领导更要树立法治观念。第二,税务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第二
14、点,依据公务员法第 54 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61.6 典型案例:丁某、路某玩忽职守罪典型案例:丁某、路某玩忽职守罪通过分析金华、南宫等税案,可以发现,税务人员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是引发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主要风险。以下就以北京一起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过失”引发的税务人员玩忽职守
15、罪为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及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路松,原北京丰台国税局某税务所所长,丁一,路某所在税务所科员,因在广东廖氏兄弟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玩忽职守而被刑事起诉。检察机关指控,2000 年 11 月间,路松、丁一利用在丰台区国税局税务一所的职务之便,在对北京华辉信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该公司核查,即同意认定该公司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后 2 人又违反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未将本应纳入重点监控管理的华辉信成公司纳入重点监控管理。2001 年 1 月,路、丁二人违反国家税务局及丰台区国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同意成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仅
16、有两个月的华辉信成公司转为正式,致使该公司负责人廖某等 6 人利用权限,自2000 年 11 月至 2001 年 1 月间,先后 24 次购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2725 份,其中有 1055 份用于虚开,共虚开金额达 9.2 亿余元的增值税发票,税额 1.5 亿余元,价税合计 10.8 亿余元,其中1.27 亿元国家税款已被抵扣,白白流失。此间,丁一收受该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 5000 元和 1 部手机。检察院认为,路松、丁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1.6.11.6.1 案
17、情介绍案情介绍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两人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路松、丁一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验、批准经贸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对该公司的监控管理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未按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负责人利用自己公司系临时、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利条件,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二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丁一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受贿罪行,有自首情节,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路松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对路松再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18、。据此,做出终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路松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以玩忽职守、受贿数罪并罚判处丁一三年有期徒刑,没收其违法所得。本案中华辉信成经贸有限公司系 2000 年 10 月广东无业人员廖少辉、廖少武兄弟俩利用廖少武的假身份证及虚假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的。二人策划并伙同他人大肆为全国 22 个省(区、市)的 200 余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 年 11 月至 2001 年 3 月间,廖少辉、廖少武伙同他人以华辉公司的名义非法为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河北、黑龙江、山东、内蒙古等 22 个省(区、市)的 200 余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72 份,虚开税
19、款数额共计 1.54亿余元,二人均被判处死刑。1.6.21.6.2 法律实务分析法律实务分析总评该案在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典型的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管理诱发的玩忽职守犯罪。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能进行税额抵扣,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误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税款的流失。此外,近年爆发的此类案件还带有以下特点:公司成立就不合法,虚开发票一方企业大多为精心设计的有目的犯罪;认定后的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
20、税款金额流失巨大,社会危害严重;无论金华、南宫税案、还是本案都带有这些特点,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焦点分析一:丁某、路某犯罪主观实务解析丁某收受贿赂,是否影响对玩忽职守罪主观“过失”的认定?本案中,在丁某、路某认定华辉公司一般纳税人身份中,丁某收受了贿赂,当然在法院的判决中,该行为已被判处受贿罪,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丁某是在认定华辉公司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具有“故意”的主观?刑法学上关于“过失”“故意”的学说汗牛充栋,中国刑法上的“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轻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对于“故意”,中国刑法的基
21、本界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轻信过失与放任故意相当接近,都是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至于“轻信能够避免”与“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区别,在认定实践中难度很大,更多的依赖对犯罪客观行为的分析判断,进而得出高度盖然性的结论。丁某、路某没有发现华辉公司虚假注册是玩忽职守罪的“过失”的判定依据么?本案中,华辉公司是 2000 年 10 月广东无业人员廖少辉、廖少武兄弟俩利用廖少武的假身份证及虚假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的。那么,丁某、路某没有发现这一问题是“过失”的表现么?华辉公司虚假注册,责任人属于工商管理
22、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税务机关的丁某、路某而言,华辉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形式上完全合法,因而对于华辉公司的虚假营业执照并无刑法意义上的法定责任。焦点分析二:丁某、路某犯罪客观方面实务解析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需要履行什么职责?案发时为 2001 年,增值税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1.1国税发19940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 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
23、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账号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对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实行
24、临时一般纳税人制度。一般辅导期不少于 6 个月,在辅导期内,临时一般纳税人核算是和正式的一般纳税人一样的。本案中,丁某、路某将一般纳税人仅有两个月的华辉信成公司转为正式,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延伸:当前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管理最新政策2009 年增值税新的暂行办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 号),自 2010 年 3月 20 日执行。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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