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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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第七章第七章 企业清算和破产法律制度企业清算和破产法律制度12011年经济法课件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清算法律制度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2011年经济法课件一、清算的概念一、清算的概念概念概念 企业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终止或解散企业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终止或解散后,为终结一切法律关系,后,为终结一切法律关系,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并处分其财产,使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并处分其财产,使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律行为。二、企业的终止或解散的原因二、企业的终止或解散的原因(1 1)任意性终止或解散)任意性终
2、止或解散基于所有者意愿基于所有者意愿(2 2)强制性终止或解散)强制性终止或解散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清算法律制度企业清算法律制度32011年经济法课件三、清算的种类三、清算的种类(1 1 1 1)以清算人和清算程序决定的方式为划分标准)以清算人和清算程序决定的方式为划分标准)以清算人和清算程序决定的方式为划分标准)以清算人和清算程序决定的方式为划分标准任意清算任意清算:按照企业章程或约定,来决定清算人和清算程:按照企业章程或约定,来决定清算人和清算程序,并自主进行清算的行为。序,并自主进行清算的行为。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清算人和清算程序并进行:按照法律规定
3、,决定清算人和清算程序并进行清算的行为。清算的行为。(2 2 2 2)以企业的财产与其债务的关系为划分标准)以企业的财产与其债务的关系为划分标准)以企业的财产与其债务的关系为划分标准)以企业的财产与其债务的关系为划分标准解散清算解散清算:企业非因债务清偿不利企业非因债务清偿不利企业非因债务清偿不利企业非因债务清偿不利而导致无法经营的终止而导致无法经营的终止和解散而引起的清算行为。和解散而引起的清算行为。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企业因资不抵债企业因资不抵债企业因资不抵债企业因资不抵债而导致无法经营的终止和解散而导致无法经营的终止和解散而引起的清算行为。而引起的清算行为。两者的区别:适用法律、清算原因、
4、清算人的确定机关、两者的区别:适用法律、清算原因、清算人的确定机关、两者的区别:适用法律、清算原因、清算人的确定机关、两者的区别:适用法律、清算原因、清算人的确定机关、清算报告确认程序等不同清算报告确认程序等不同清算报告确认程序等不同清算报告确认程序等不同解散清算过程中,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应当向人解散清算过程中,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应当向人解散清算过程中,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应当向人解散清算过程中,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解散清算转化为破产清算。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解散清算转化为破产清算。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解散清算转化为破产清算。民法院申请宣告
5、破产,即解散清算转化为破产清算。42011年经济法课件四、清算人(清算组)四、清算人(清算组)1.1.概念概念 在企业解散以后从事清算在企业解散以后从事清算 事务,对企业资产和债权事务,对企业资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以终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以终 结企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结企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定临时性机构。系的法定临时性机构。2.2.特点特点 清算人是一种临时性机构清算人是一种临时性机构 清算人独立于债权人和债清算人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务人之外 清算人不是有关机关或人清算人不是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派出机关民法院的派出机关3.3.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从清算人确定那一刻起
6、,清从清算人确定那一刻起,清算人成为企业的临时法定算人成为企业的临时法定代表人和法定执行机关,代表人和法定执行机关,并取得相应的职权。并取得相应的职权。4.4.清算人的组成清算人的组成 投资人或投资人的代表投资人或投资人的代表 有关主管机关的派员有关主管机关的派员 与该企业清算有关的技术与该企业清算有关的技术人员人员 人民法院的派员人民法院的派员(破产清(破产清算)算)5.5.清算人的职权和职责清算人的职权和职责52011年经济法课件五、清算的一般程序五、清算的一般程序 确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1515日日)通知公告债权人(通知公告债权人(1010日日&60&60日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30
7、30日日&45&45日日)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机关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机关确认确认清偿完毕清偿完毕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清算人撤销清算人撤销制定清偿方案应遵守制定清偿方案应遵守全额清偿原则全额清偿原则全额清偿原则全额清偿原则和和法定清偿顺序法定清偿顺序法定清偿顺序法定清偿顺序。全额清偿:全额清偿: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应满足所有债权人的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应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即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一顺序利益。即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的债权不予分配。法定清偿顺序:法定清偿顺序: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所
8、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所欠税款所欠税款所欠税款 其他企业债务其他企业债务其他企业债务其他企业债务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分配62011年经济法课件 XXXXXX公司清算报告公司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X公司经公司经年年月月日召开的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年年月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登记情况。一、公司登记情况。二、公司清算组已于二、公司清
9、算组已于年年月月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书(文号X X)。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甲、乙、丙等人组成,由甲担任清算组负)。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甲、乙、丙等人组成,由甲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责人。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四、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四、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五、公司债权债务状况。五、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六、公司资产总额为六、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 1、清算费用、清算费用 2 2、职工工资、保险费用
10、、职工工资、保险费用 3 3、税款、税款 4 4、债务、债务 5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截止截止年年月月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资本为零。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公司清算组公司清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公司(盖章)公司(盖章)年年月月日日 72011年经济法课件一、破产一、破产(bankrupt)的概述的概述概念概念 是在债务人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
11、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时,由法院主持院主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目的目的 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征特征1 1、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以全部资产一次性偿债、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以全部资产一次性偿债2 2、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只适用于特殊情况 3 3、目的为公平清偿、目的为公平清偿 4 4、须经法律审判才能实现、须经法律审判才能实现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82011年经济法课件二、破产申
12、请二、破产申请依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或依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或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享有破产申请权。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享有破产申请权。(1 1 1 1)债权人申请破产(自然人,法人)债权人申请破产(自然人,法人)债权人申请破产(自然人,法人)债权人申请破产(自然人,法人)必须是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必须是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必须是该企业无争议的债权人必须是该企业无争议的债权人 必须是以财产或金钱形式存在的债权必须是以财产或金钱形式存在的债权 必须是现实的债权人必须是现实的债权人(2 2 2 2)债务人申请破产(法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法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法人)债务人
13、申请破产(法人)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破产能力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破产能力(3 3)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P123P123(4 4)国有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92011年经济法课件合伙企业能否破产?(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能否破产?(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破产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对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破产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反对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的主要理由是:反对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合伙人对合伙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
14、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免除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免除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免除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免除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因而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意义不因而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意义不大。大。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破产处理的有利之处: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破产处理的有利之处:可以对企业宣告可以对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追回所转移破产前一年内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财产,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
15、债权人利益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因此,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破产吗?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破产吗?102011年经济法课件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有有权权提提出出破破产产申申请请的的人人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
16、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证明明对对方方无无力力还还债债企业亏损的证明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证明明自自己己无无力力还还债债112011年经济法课件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管辖: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不同区域人管辖: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不同区域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法院之间
17、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哪级工商机关登记,哪级法院管辖哪级工商机关登记,哪级法院管辖县级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县级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基层基层法院管辖法院管辖地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地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22011年经济法课件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1 1 1 1)破产界限)破产界限)破产界限)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破产法试行破产法试行(1986年)
18、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重亏损,不能清偿不能清偿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新破产法新破产法(2007年)年)1)不能清偿不能清偿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不能能清清偿偿还债方式还债方式债的性质债的性质 不能偿还期限不能偿还期限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已经届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
19、名义的债务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间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内持续不能清偿132011年经济法课件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四、破产案件的受理(2 2)破产能力)破产能力破产资格破产资格(3 3)破产障碍)破产障碍不予破产不予破产不宣不宣告破告破产的产的例外例外情况情况1.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如:水利,电力,关系的企业。如:水利,电力,铁路等铁路等2.2.取得第三人的担保后,自破产取得第三人的担保后,自破产申请之日起申请之日起6 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业。142011年经济法课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法院受理破产案
20、件申请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程序程序程序程序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法院应当5 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起7 7日内向法院提出。日内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法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日起15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可以延长1515日。日。
2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之日起自裁定之日起5 5日内送达申日内送达申请人。请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法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法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法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法律后果后果后果后果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和债权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人的询问;未经法
22、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同时应自动停止其个别追索行为。自动停止其个别追索行为。152011年经济法课件五、债权申报五、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方式(一)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方式 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30日,最长不日,最长不得超过得超过3 3个月。个月。(二)债权申报的范围(二)债权申报的范围1.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
23、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4.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或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或共同申报债权。5.5.代为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代为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6.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的
24、损害赔偿请求权7.7.受受托人的请求权托人的请求权8.8.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所欠工资、保险、税款等不必申报债权。所欠工资、保险、税款等不必申报债权。(三三)未申报和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未申报和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可以在破产宣告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经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可以在破产宣告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经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其补充分配)162011年经济法课件*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4 4个权利个权利(一)别除权(一)别除权(一)别除权(一)别除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破产宣
25、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甲甲20072007年年4 4月月8 8日贷款日贷款100100万元给债务人乙(破产企万元给债务人乙(破产企业),甲、乙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了以乙的一套业),甲、乙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了以乙的一套厂房作抵押,厂房作抵押,20082008年年5 5月月1111日乙被法院宣告破产,日乙被法院宣告破产,则乙的该厂房不能作为则乙的该厂房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用以共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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