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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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范文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传统的的救济制度在文化执法工作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下文是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2、的行政执法活动。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2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
3、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
4、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3 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第八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第九条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条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
5、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第十一条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封存的财物作出以下处理:(一)经查明不宜继续暂扣、封存,或者暂扣、封存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暂扣、封存;(二)依法应当没收暂扣、封存的违法财物的,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4 依法予以拍卖、处置。第十二条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处理:(一)经复制、摄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二)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
6、的,依法决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暂扣、封存等强制措施;(三)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财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对暂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7、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5 20 xx 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 万元以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委托机
8、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第十八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事件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即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于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6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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