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样品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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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投标样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投标样品评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莱钢电子交易平台上组织的招标、议标、询价及其他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第三条 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样品提供人承担。第四条 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条 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需要提交投标样品的,采购部门应事先提出,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递交时间地点、评审标准等要求。采购部门样品要求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二)如采
2、购部门提供参考样品的,应在标书发售前送达招标中心指定地点,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采购部门公章:1、(填写项目名称)招标人封样;2、样品名称;3、出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投标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样品标准、时间地点准备样品,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2、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填写项目名称)投标人样品;(四)投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中心开标人负责核对。出现下述情况,开标人不得接受投标样品: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样品;2、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五)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随机抽取编号,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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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 样品 管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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