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ppt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ppt(17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总局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第五节 区域验证区域验证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
2、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
3、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定。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
4、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四条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各级岗位责任
5、制。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6、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七条第七条
7、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
8、生产。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
9、初速度等指标(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 文地质情况;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
10、所有平均厚度在0.3m0.3m以上的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第十条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
11、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煤矿企业应当将
12、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当动力现象特征不
13、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 P、软分、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p和煤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的坚固性系数f 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到或者超过表1 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和新指标。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
14、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危险性 破坏类型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瓦斯放散初速度初速度 p p 坚固性坚固性系数系数 f 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 P(MPaMPa)突出危险突出危险、10 10 0.5 0.5 0.74 0.74 表表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
15、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
16、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
17、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出煤层中;(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
18、卸压区域。其他卸压区域。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
19、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边缘50m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
20、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报。报。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
21、性相关的参数。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求:(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
22、台阶采煤法及(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其它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
23、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5m,并且贯通点周围并且贯通点周围10m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有人;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
24、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突出煤层除外)。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
25、携带隔离式自救器。自救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20m时),必须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5m。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防治 瓦斯 突出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