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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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保证全市系统各业务数据的安全和各业务软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管理系统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四条市管理局信息办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和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
2、维护从事网络联网业务的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本系统的业务信息,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章互联网(Internet)安全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第八条 互联网的上行链路、设备要求符合“省局信息化建设纲要”的要求;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以各种方式接入外网,需统一经局信息办外网服务器上外网.第九条严格管理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对涉及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须做到专机专用,严禁上互联网。第十条连接外网的部门或个人所访问内容的权限,需填报市局互联
4、网访问权限审批表,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办实施。第十一条对于向内网开放的国际互联网网址和端口,须经所在单位信息办负责人同意,并上报温州局信息办备案。第十二条不得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文件,并通过移动媒体介质(如软盘、光盘、U盘等)将文件复制到连接内部网络的计算机中,如确有需要,必须检查确信文件没有附带病毒或木马程序。第十三条系统内部信息资料的传递,必须通过内部邮件系统或内部 FTP完成,不能在互联网上传递,对涉密信息需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第十四条各地信息办须做好互联网信息访问日志,定期分析并保存访问日志至少两个月。第十五条信息办负责对获准上互联网的部门或个人的相关资料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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