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知识 第11章 物流中的保险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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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物流中的保险法律法规物流中的保险法律法规11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1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11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1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1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1111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保险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
2、者当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实质不是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与生活中因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与生活中因遭遇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对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遭遇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对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生之损失,分摊消化于共同团体。生之损失,分摊消
3、化于共同团体。下一页返回2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保险具有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之保险具有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之作用。作用。1、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通过运用多数社会成员的保险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通过运用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件发生而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件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集众
4、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的的经济保障制度,其基本原理是聚合风险,分散损失。经济保障制度,其基本原理是聚合风险,分散损失。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保险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保险是一种因合同保险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保险是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保险法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其实质是当事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其实质是当事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
5、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法律关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投系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设定的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而一般民事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
6、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律后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3)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无危险则无保险。作为保险对象的危险必须具备如下特征:作为保险对象的危险必须具备如下特征:(1)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发生或者肯定要)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发生或者肯定要发生的危险,不能构成保险危险。发生的危险,不能构成保险危险。(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7、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4)危险的发生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必须为非)危险的发生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必须为非故意的。故意的。另外,危险的种类、范围、性质亦需明确。另外,危险的种类、范围、性质亦需明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1112 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 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 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
8、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利经费。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规定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限。下一页返回
9、上一页6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2、按照保险标的划分、按照保险标的划分 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险等。人身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
10、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7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
11、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强制保险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利益有关。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 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的保险。下一页返回上一
12、页8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 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
13、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行为。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9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保险可分为国内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涉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按照所保对象与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按照
14、所保对象与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保险可分为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按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保险可分为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按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保险可分为现在保险、追溯保险和未来保险。间,保险可分为现在保险、追溯保险和未来保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0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1113 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保险法的发展历程 保险立法经过了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过程。保险立法经过了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过程。20世纪世纪30年代以来,鉴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国家年代以来,鉴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这对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这对
15、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公法、私法出现了相互融合,这一客观存在使保险法逐步公法、私法出现了相互融合,这一客观存在使保险法逐步丧失传统商法的特点,具有了经济法的特质。其一,保险丧失传统商法的特点,具有了经济法的特质。其一,保险是风险集散的特有制度,是风险主体间的互助协作,具有是风险集散的特有制度,是风险主体间的互助协作,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其中安全性是第一属性,营利性是第二社会性、公益性,其中安全性是第一属性,营利性是第二属性,可见保险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其二,保险合同权责属性,可见保险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其二,保险合同权责的依据主要不是保险合同法,的依据主要不是保险合同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111 111
16、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而是国家对保险关系主体权责直接的法律界定,体现了国而是国家对保险关系主体权责直接的法律界定,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国家意志。其三,保险关系包括保险监督管理关家干预和国家意志。其三,保险关系包括保险监督管理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体现了经济法的纵横统一。系和保险合同关系,体现了经济法的纵横统一。保险法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保险法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则形成于十四世纪以后的海规定,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则形成于十四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法。目前,世界上存在以德国保险法为代表的德国上保险法。目前,世界上存在以德国保
17、险法为代表的德国法系、以法国保险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以英美等国为代法系、以法国保险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保险法系。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表的英美保险法系。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型:(1)制定单行保险法律,如英国、美国、丹麦、瑞)制定单行保险法律,如英国、美国、丹麦、瑞士、德国、中国、泰国等;士、德国、中国、泰国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2)在民法典中规定,如意大利、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等,)在民法典中规定,如意大利、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等,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章;(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章;(3)将保险
18、法列入商法典)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中,如法国、西班牙、荷兰、日本、比利时等。中,如法国、西班牙、荷兰、日本、比利时等。旧中国在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曾进行过保险立法活动,旧中国在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曾进行过保险立法活动,但均未公布实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保险立法活动包括但均未公布实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保险立法活动包括1929年年12月月30日公布的日公布的保险法保险法,1935年年7月月5日公布日公布的的保险业法保险业法,1935年年5月月10日公布的日公布的简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法法等。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3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1949年年10月,新中国刚成立就设立
19、了保险业的管理机月,新中国刚成立就设立了保险业的管理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国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国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此颁发了一系列保险行政法规,对各种保险业务予以规范。此颁发了一系列保险行政法规,对各种保险业务予以规范。1958年以后,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年以后,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1980年中国人民保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保险业务。险公司恢复办理保险业务。1993年以后,保险业改革步年以后,保险业改革步伐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伐加
20、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工作,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险业务的分离工作,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含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司(含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三家子公司),其他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险公司三家子公司),其他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亦大量出现。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亦大量出现。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4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与保险业的恢复、发展相适应,我国的保险立法也得与保险业的恢复、发展相适应,我国的保险立法也得到了发展。到了发展。198
21、1年年12月月31日发布的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济合同法,将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将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1983年年9月月1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对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中关于保险合同规定进一步具体化。1985年年3月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偿付能力,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偿付能力,保险基金及再保险业务等作了规定。保险基金及再保险业务等作了规定。1992年公布的年
22、公布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则就海上保险作了特别规定。则就海上保险作了特别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5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1995年年6月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完备的保险基本法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完备的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法),该法自),该法自1995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6年年2月月2日、日、1996年年7月月15日、日、1998年年2月月16日和日和1998年年9月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日中国人
23、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保险代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经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和保险业监管指标保险业监管指标等,对保等,对保险业及其业务开展作了具体的规定。险业及其业务开展作了具体的规定。1998年年11月月18日中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保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政管理职能,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6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依法统一监督管理
24、全国保险市场。保监会成立后,制定了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保监会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方面的规章,一系列保险方面的规章,2001年年11月月16日、日、2002年年3月月15日、日、2002年年9月月17日、日、2003年年3月月24日保监会先后制定日保监会先后制定公布了公布了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再保险公司
25、设立规定规定。2001年年12月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年年10月月28日第九届全国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保险法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修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后的保险法保险法于于2003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711 111 1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修改后的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法在指导思想上贯穿了履行我国加入世在指导思想上贯穿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贸组织的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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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 第11章 物流中的保险法律法规 物流 法律法规 知识 11 中的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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